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契稅申報案件異動房屋稅中文名義檔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建立正確完整稅籍資料,以提高房屋稅稽徵正確性,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資訊室每十日自契稅徵銷檔挑錄己銷號之契稅案件,對契稅申報非一
  對一持分全移轉或 IDN不符等無法由電腦直接更正房屋稅中文檔案件,
  產製「房屋名義異常清單」一式兩份交財產稅科。
三、財產稅科收到「房屋名義異常清單」,送交分處查對運用,並不定期
  派員至分處抽核清單更檔情形,填註查核輔導紀錄;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確實督導及補正。
四、分處收到總處轉發之「房屋名義異常清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財產稅股應指派專人辦理清單管制事宜。
  (二)承辦人對「房屋名義異常清單」應詳實核對契稅申報書及房屋稅
    籍紀錄表,不符者,以契稅申報書內容為準,並於清單內註記異動情
    形及核章,厘正房屋稅中文檔,按頁依序裝訂,一份歸檔,一份裝冊
    備查。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