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危機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保障納稅義務人及本處員工權益、維護本處財產設備安全並確保稽
    徵業務順利推動,建立預防及迅速反應、正確處理危機事件之作業機
    制,減少因危機事件所造成之社會成本,避免損害政府形象,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如左:
  (一)納稅義務人、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等,因不服稅務法規、稽徵程
        序或稅捐處分,以個人或集體之行為,干預本處業務正常運作或
        影響本處形象者。
  (二)因人為故意或過失,造成本處財產、資料之毀損、滅失、不當使
        用,或危害人身安全,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本處組織運作機制
        者。
  (三)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威脅本處財產、資料或滯留人
        員之安全及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者。

三、為有效指揮、調度運用人力及明確劃分權責,成立危機管理委員會,
    處長為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為總指揮,專門委員為
    副總指揮,業務相關之單位主管為委員,並由處長或處長指定人員擔
    任發言人。發生危機時,各委員應依任務分配表(附件一)之危機性
    質或任務,及時掌握狀況,採取因應措施。

四、各單位成立問題解決小組,由主管及嫻熟業務同仁數名組成,平時應
    就容易發生爭執或意外之事件,蒐集相關事例,不定期集會,利用腦
    力激盪方式,探討可能發生之危機、可行對策、及處理優先順序或原
    則作成紀錄(附件二),按季送企劃服務科。如有衍生危機之虞者,
    應隨即召集問題解決小組會商,研提預防解決或處理措施、執行步驟
    及任務分配等事項,並作成紀錄,送企劃服務科。其涉及他機關或該
    單位無法自行解決之問題,應即依行政程序或本處危機事件通報系統
    (附件三)通報。

五、為因應不可抗力事件,總處及各分處應成立防護團建置任務分工名冊
    ,並應不定期進行演練。

六、各單位應建立危機管理通報聯絡卡(附件四)。

七、各單位相關人員對業務應保持高度警覺性,對上級交辦、媒體議題或
    危機事件應立即向單位主管報告,優先快速及正確妥適處理。

八、遇有危機事件或重大災害發生時之處理應變方式如左:
  (一)相關單位應蒐集事實真象之資料,填具狀況分析表(附件五),
        提供總指揮、副總指揮研判及召集會議研議因應措施。
  (二)危機事件發生時,應即依本處危機事件通報系統循序通報;事件
        緊急時,得越級逕行通報總指揮,俾便及時掌握狀況,在第一時
        間對上級長官或外界作適當及正確的回應,採取因應措施,避免
        事件擴大。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應依臺北市政府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向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一一九)報案。
  (四)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業務之作為有異議,發生抗爭及抵制行動時,
        依左列方式處理:
      1.納稅義務人親自或集體到本處辦公場所,以言語、肢體或外力等
        脅迫或攻擊本處同仁或影響公務時,現場人員或權責單位應即刻
        通知單位主管依危機事件通報系統通報,必要時通報當地警察機
        關派員協助,並趨前安撫、帶離現場,集體抗爭者,請其推派代
        表,由權責單位接待進行協談,瞭解訴求重點,並提供休息場地
        ,就近安置其餘人員;並由股長以上主管,針對業務或程序規定
        ,誠懇委婉詳盡解說,在權限範圍內妥慎處理。如所訴求非本機
        關權限範圍內,除委婉說明外,並主動與上級或相關機關聯繫可
        行方案應主動協助之。集體抗爭者,於協談結束應妥善規劃疏散
        動線,避免干擾正常公務。
      2.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之核課或稽徵程序,採取聯合策略集體抵制
        時,應主動蒐集輿情,查明策動人及週邊主要成員,運用關係,
        先行派員協商,試圖取得共識,化解危機,如有透過地方民意代
        表介入者,應即通報本處府會聯絡員瞭解實際狀況,先行溝通,
        擬訂改善方案或可行替代方案,必要時安排首長與抵制代表面對
        面協談。
  (五)發現納稅義務人毀損、滅失、不當使用本處財產或資料時,應保
        留現場並通報警察機關處理,並配合查明損壞、滅失或竊取程度
        ,對於毀損、滅失之檔案資料,應運用備援檔案迅速重建。
  (六)遇有納稅義務人影響公務執行或危害人身、機關安全時,依左列
        方式處理:
      1.發現有醞釀陳情、請願、抗爭情事者,應深入瞭解事由、時間、
        地點、人數、為首者身分,及早協調妥為疏導,以為因應。
      2.同仁外出稽查時,發現安全遭受威脅,應冷靜應對,迅速離開並
        依本處危機事件通報系統尋求援助。
      3.發現危險物品、可疑爆裂物、槍彈武器、竊盜,除保留現場外,
        應迅速通報警察機關、處長室及政風室。
  (七)發生地震、水災、火災、地陷、戰爭、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時,
        依左列方式處理:
      1.影響本處財產、資料之安全或威脅滯留本處辦公場所、宣導活動
        現場人員之安全時,現場人員或總務人員除立即通報一一九消防
        單位外,危及人身安全者,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措施,並提報
        危機管理委員會;如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連繫時,各單位應隨
        即指派人員依循危機事件通報系統以人工逕行通報總指揮。
      2.本處財產、資料、檔案遭受毀損,各單位防護團人員(含候補人
        員),應即停止一切差假向指定地點集合,隨即依分配任務進行
        搶救措施,如確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由所屬主管另派候補人員代
        替。災變事件危及辦公房舍或人員安全時,防護團應協助在場人
        員疏散至安全地點,其有全員撤退必要時,應循序陳報首長或上
        級核定。
      3.因災害造成電力中斷或配合救援行動採取斷電措施時,秘書室或
        分處總務人員應密切與電力公司聯繫,掌握停、供電狀況,輔導
        同仁正確因應,並緊急通知機電維護廠商支援。
      4.災害造成辦公廳舍坍埳,並有人員受困現場時,應迅速取得建築
        結構設計圖及管線配置圖,供救難人員運用。
      5.災情陳報與善後之處理方式:
       (1)發生不可抗力之危機事件時,單位主管應將災情預估及處理情
          形提報危機管理委員會,供召集人決策參考。如有人員傷亡者
          ,應陳報召集人指派人員探視慰問,並聯繫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事宜。
       (2)相關單位應主動派員勘查受災地區,輔導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
          減免稅捐事宜,並製作「本處受理災害損失減免或緩繳稅捐統
          計表」送企劃服務科。
       (3)資訊室應即辦理電腦災變回復作業完成系統重建,其他各單位
          應依分工項目辦理重建,儘速回歸正常業務運作。
       (4)危機事件解除後,危機管理委員會應即召開會議,檢討危機處
          理措施及改進、補救方式、檔案資料與財產之重建方式與進度
          、傷亡人員救助或安置及工作分工等事宜。

九、危機事件發生時,對媒體發言應依左列原則為之:
  (一)對各媒體發言應依據本處新聞稿發布作業說明(附件六)辦理,
        除有關稅務法令解答外,統由發言人發布新聞。媒體記者個別詢
        問者,除稅務法令解答或宣導事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
        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均應予迴避。
  (二)企劃服務科應隨時蒐集危機事件之發展狀況,提供發言人第一手
        、即時完整之資訊,以備媒體採訪。
  (三)發言人應以負責、誠懇的態度面對問題,不斷溝通,主動掌控事
        件議題發布新聞,儘快澄清負面報導,以達到不爭功、不諉過、
        真實、負責之媒體報導。

十、影響民眾權益之危機事件,各單位均應審慎處理,若有同時會造成人
    身安全及財產檔案安全之虞者,應以人員安全為優先考量,財產檔案
    安全居次之原則處理。如屬妨害公務執行者,並應知會政風室。

十一、本處舉辦各類活動,應於活動前辦理意外責任保險,以防止意外發
      生。

十二、為有效執行本注意事項,各單位應於平時、危機發生時及危機發生
      後,依危機性質填列檢核表(附件七),送企劃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