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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特別預算編列債務還本支出、公債及賒借收入、移用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預算執行與帳務處理原則

一、債務還本支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在預算額度內視本市市庫財務狀況執行債務還本,並由財政局(
    會計室)依據核定數額簽開付款憑單撥付債務基金。

二、公債收入:財政局在預算額度內委託市庫代理銀行發行公債時,由市
    庫代理銀行將所收得之發行公債收入填具繳款書,全數解繳公債收入
    科目;補息款繳入財政局歲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

三、賒借收入:
  (一)地方總預算部分:財政局在預算額度內向金融機構舉借時,應簽
        奉本府核定後辦理中長期借款,並由財政局(秘書室出納)填具
        繳款書,全數解繳賒借收入科目。
  (二)特別預算部分:本府各執行特別預算機關在預算額度內向金融機
        構舉借時,應簽奉本府核定後辦理中長期借款,並填具繳款書辦
        理繳庫,及作相關帳務處理。

四、第一、二、三點有關地方總預算部分,財政局應於執行後編製融資調
    度累計表及融資調度平衡表,並函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作相關帳務處理。

五、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一)地方總預算部分:本市地方總預算發布,列有移用以前年度歲計
        賸餘時,財政局應將收支調度數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預算數
        在月報平衡表中作適當表達,並編製融資調度累計表及融資調度
        平衡表函送主計處作相關帳務處理;於辦理年度決算執行移用以
        前年度歲計賸餘時,由主計處依總決算結果移用,並提報市政會
        議通過後確認。
  (二)特別預算部分:本市各特別預算發布,列有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
        餘時,本府各執行特別預算機關應將收支調度數及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預算數在月報平衡表中作適當表達,於執行移用以前年
        度歲計賸餘時,應簽奉本府核定後作相關帳務處理,並編製融資
        調度累計表及融資調度平衡表函送主計處作相關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