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處暑期工讀生之遴用與管理,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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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暑期工讀生之遴用,以高中、職以上學校在學肆業學生(含應屆
畢業生)為限。但家境清寒、身心障礙者、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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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暑期工讀生員額之訂定、配置及遴用作業分工如次:
(一)會計室:依年度預算數釐訂年度可遴用員額數。
(二)需求單位: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工作期程、辦公環境等因素研提
工讀生需求員額數。
(三)業務主管單位:基於本處業務推展重點與實際需求,審訂各單位
需求員額數
(四)人事室:綜合會計室、各單位與主管科室員額需求意見,擬定工
讀生配置原則陳奉核定後公開遴選或委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就業服
務中心代為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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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讀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如有增減專案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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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酬及保險: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月給基本工資標準支給,
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工讀期間所需交通費及辦理勞工保險自付保
費部分由個人自行負擔;至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續於原投保單位參加
保險,不需辦理移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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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指派:工讀生分派至服務單位後,各該單位應衡量本單位業務量
,本勞逸衡平與安全之原則,分派適當工作,俾使人與事結合;工讀
期間應全程指派專人輔導管理,不得任其閒置、遊蕩,肇致事故,影
響本處服務形象。各單位不得指派暑期工讀生經手財務或擔任具危險
性及外勤工作。工讀生工讀期間,所接觸有關稅捐稽徵資料,應嚴守
秘密,不得擅自影印或洩露,離職後亦應遵守之;以維護本處與納稅
義務人之業務機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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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給假規定: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請假以小時
計。工讀期間,差假規定如下:
(一)應遵守本處差勤管理規定,按時到、退勤並親自刷上、下班卡。
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或急病需治療者,准請事、病
假合計一.五天。
(二)請假逾限或曠職者按日扣除報酬,工讀期間扣除報酬之日數合計
逾二天者,應即解除工讀資格。
(三)袓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一日、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五日。請假以小時
計,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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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規定:暑期工讀生於工讀期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聽指揮,違反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二)擅離職守,積延工作,造成不良後果者。
(三)行為粗暴、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損害本處聲譽者
。
(四)洩露公務機密,致使本處或納稅義務人遭致損害者。
違反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者,第一次予以口頭告誡;不知悔改,第二
次違反者,錄案管制,次年起不予遴用;第三次仍違反者,或違反同
項第三、四款規定者,服務單位應主動查處,屬實者,次日起立即解
除工讀,並列入拒絕遴、僱用名冊,作為嗣後不予遴、僱用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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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暑期工讀生於工讀期間,因故辭職者,服務單位應於離職前三日簽會
人事室俾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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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定自八十九年暑期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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