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南亞海嘯民間捐款管理運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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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捐款人之愛心與期待,並充分發
    揮「南亞海嘯民間捐款」之最大效益,訂定本捐款管理運用原則(以
    下簡稱本原則)。
二、申請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公益團體或財團法人,且在海嘯受災區可提供直接服
        務,或屬國際性組織在該地區有分支機構並可提供直接服務。
  (二)本府各局處。
三、管理運用單位:為期事權統一,統合人力、資源,本捐款由臺北市重
    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負責管理運用。
四、本捐款之運用原則:
  (一)捐款人已指定用途或地區者,依其指定用途或地區使用。
  (二)捐款人未指定用途或地區者,依專款專用原則,用於與本次海嘯
        之災害預防、災民就學、災民就醫、災民生活救助及災後復原重
        建等直接有關之事項。
五、本捐款之動支程序如下:
  (一)欲申請本捐款補助之民間團體提送計劃(含服務地區、內容、方
        式及詳細預算表),先送本府相關局處初步審查。
  (二)經本府相關局處初步審查補助申請案,認為其確實具有必要性,
        內容亦合理者,製作提案資料送社會局彙整,並籌備召開捐款審
        議委員會。
  (三)召開「臺北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進行
        補助案審議,並核定補助與否。
  (四)同意補助之申請案,由相關局處負責督促其執行進度,受補助單
        位於補助案執行完畢後,需將執行成果報告、照片、支出憑證等
        相關資料送相關局處依會計程序進行審核後,檢送原始憑證送社
        會局結案備查。
  (五)不予補助之申請案,由社會局發函予提案局處婉覆,再由提案局
        處轉知申請人(單位)。
六、本捐款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社會局定期公告。
八、本原則自臺北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審議後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