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費款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進而提昇便民服務品質,
實施集中支付電腦連線存帳(以下簡稱電連存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連存帳係經由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與
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電腦連線,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各項費款
,匯入其指定之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三、電連存帳作業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電連存帳: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及清單填列之受款人匯
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劃帳發薪:支付處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其委託發
薪之金融機構撥存各項員工之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支付
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或錄成磁片)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
貳、實施範圍及憑單編製
四、各機關對於下列各項費款支付,應以電連存帳存入指定之金融機構帳
戶: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各類補(獎)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等。
(二)機關學校之核撥經費、分攤經費或補助款等。
(三)支付各公民營公司(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佣金等。
前項第三款各費款受款人名稱應與各該標案合約承商名稱相符,必要時
得要求承商於簽約時一併提供其存款帳號、戶名及金融機構名稱。
第一項各費款之支付,若因故無法採行電連存帳者,得在付款憑單附記
事項欄內註明原因,改採櫃臺自領或郵寄方式辦理之。
五、各機關對下列各項費款之支付,應以劃帳發薪方式辦理之:
(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俸、津貼、獎金及定期給付之退休人員退休金、
慰問金等。
(二)公教員工優利存款及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三)鐘點費、差旅費、各項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前項各費款如係零星個別支付,且筆數在十筆以下者,得以逐筆填列分
開電連存帳清單,交支付處以一般電連存帳辦理之。
六、每月各項代(扣)繳費款及公用事業費用,除公保費、勞保費、健保
費、退撫基金及超過繳費期限之公用事業費用等暫時仍維持以郵寄或
自領方式外,餘均採一般電連存帳辦理支付。其付款憑單存帳要項各
欄統一參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各類代(扣)繳付款憑單應填存帳要項
一覽表(如附表)填製。
七、各機關辦理電連存帳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
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詳填於存帳要項欄內。如受款人未開設
帳戶或開設帳戶之金融機構未參與財金公司跨行通匯者,應宣導其前
往代庫銀行或其他有通匯之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以利撥存。
參、支付處及代庫銀行作業程序
八、支付處辦理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戶名及金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送至代庫
銀行電腦網路系統。
九、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
筆數及總金額,根據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市庫支票,送交代庫銀行作
為當日通匯清算款項。
十、代庫銀行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市庫支票
)時,應即對交匯資料先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當日匯
出明細檔,提供支付處對帳。
十一、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代庫銀行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
交支付處查明原因更正,併入下批次通匯資料匯出,不另簽支票。如
無法於當日查明更正者,由代庫銀行簽開臺北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
支票,交由支付處通知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十二、代庫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分批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內,如因電腦連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
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匯出。如因延誤匯款而致支
用機關或受款人受損害時,代庫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有關傳送通匯資料,由支付處與代庫銀行協訂解押碼方式,必要時
得隨時修改之,以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十四、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其自電腦主機系統至代庫銀行電腦
網路間之安全管制;代庫銀行應負責該電腦主機系統間之安全管制。
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分別查究其責任。
十五、代庫銀行受託辦理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約定以經由財金公司跨行通
匯入戶之全程,以筆為計算單位,每月結算一次,由代庫銀行將應收
手續費通知支付處撥付。
十六、為便利各受款人核帳,支付處應建立廠商及各機關傳真資料檔案,
逐日供電連存帳入戶通知傳真服務。
肆、附則
十七、支付處應定期列印並檢討各機關電連存帳執行率,送請本府財政局
作為績效評鑑指標。
十八、運用代庫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
支付業務之處理,除依本要點、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法令及金融資訊系
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支付處應與代庫銀行訂立委託
辦理通匯合約。
(附表)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各類代(扣)繳費款付款憑單應填存帳要項一覽表
┌────┬─────┬─────┬──────┐
│ │受款人名稱│ 存帳要項 │ │
│ │(戶名) ├──┬──┤ │
│項 目│ │金融│帳號│備 註│
│ │ │機構│ │ │
│ │ │名稱│ │ │
├────┼─────┼──┼──┼──────┤
│ │(單位全銜│ │ │檢附支出收回│
│ │存入市庫存│ │ │書、繳款書 │
│ │款戶 │ │ │ │
│ ├─────┤ │ ├──────┤
│ │(單位全銜│ │ │檢附稅款單 │
│代 繳│)繳納稅款│ │ │ │
│費 款├─────┤ │ ├──────┤
│ │(單位全銜│ │ │ │
│ │ )存入臺 │ │ │ │
│ │北市身心障│ │ │檢附差額補助│
│ │礙者就業基│ │ │費通知單 │
│ │金專戶 │ │ │ │
├────┼─────┤臺北│2109├──────┤
│ │(單位全銜│銀行│9900│ │
│ │)存入臺北│公庫│0000│ │
│ │銀行6009補│部 │ │檢附繳款書 │
│ │利互助基金│ │ │ │
│ │專戶 │ │ │ │
│ ├─────┤ │ ├──────┤
│ │(單位全銜│ │ │ │
│ │)存入臺北│ │ │ │
│ │銀行8134公│ │ │檢附繳款書 │
│員 工│教退休喪亡│ │ │ │
│代 扣│互助基金專│ │ │ │
│ 款 │戶 │ │ │ │
│ ├─────┤ │ ├──────┤
│ │(單位全銜│ │ │ │
│ │)繳納勞工│ │ │檢附繳款書 │
│ │退休準備金│ │ │ │
├─┬──┼─────┤ │ ├──────┤
│ │水費│(單位全銜│ │ │檢附水費單 │
│ │ │)繳納水費│ │ │ │
│ ├──┼─────┤ │ ├──────┤
│ │ │(單位全銜│ │ │檢附二聯式電│
│公│ │)繳納電話│ │ │話費單據 │
│用│ │費 │ │ │ │
│事│ 電 │ │ │ │ │
│業│ 話 ├─────┼──┼──┼──────┤
│費│ 費 │中華民國電│臺北│2001│1.係採用電信│
│款│ │信北區分公│銀行│0107│ 局轉帳代繳│
│ │ │司 │營業│0009│ 者 │
│ │ │ │ 部 │ │2.檢附電信費│
│ │ │ │ │ │ 用明細清單│
│ ├──┼─────┼──┼──┼────┬─┤
│ │ │臺灣電力公│臺北│0601│電號之區│ │
│ │ 電 │司臺北市區│企銀│2236│處代號「│ │
│ │ │營業處 │萬華│415 │00」者 │ │
│ │ │ │分行│ │ │ │
│ │ ├─────┼──┼──┼────┤檢│
│ │ │臺灣電力公│臺灣│0231│電號之區│附│
│ │ │司臺北北區│企銀│2005│處代號「│電│
│ │ │營業處 │士林│673 │16」者 │費│
│ │ │ │分行│ │ │通│
│ │ ├─────┼──┼──┼────┤知│
│ │ │臺灣電力公│臺灣│1511│電號之區│單│
│ │ │司臺北南區│企銀│2116│處代號「│ │
│ │ │營業處 │埔墘│513 │01」者 │ │
│ │ │ │分行│ │ │ │
│ │ ├─────┼──┼──┼────┤ │
│ │ 費 │臺灣電力公│臺灣│0261│電號之區│ │
│ │ │司臺北西區│企銀│2660│處代號「│ │
│ │ │營業處 │新莊│002 │05」者 │ │
│ │ │ │分行│ │ │ │
├─┴──┼─────┼──┴──┴────┴─┤
│其 他│員工各種貸│(各該貸款銀行指定繳款帳│
│ │款本息代扣│戶名稱及帳號)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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