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評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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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強化市有資
    產之運用效益,特設臺北市市有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外,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工務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地政處處長。
  (九)主計處處長。
  (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委員任期一年,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
    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市有資產完整資訊之統合事項。
  (二)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政策之擬議事項。
  (三)市有資產經營、管理、運用計畫評核、審議及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市有資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就其經管之市有資產經營管理情形
    提出專案報告。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副局長兼任。
    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參加本會之各機關及本府秘書處指定人員共同
    組成,並由執行秘書召集。
    本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局負責。

六、本會工作小組應就相關提案及臨時動議先行研議、整合各局處意見後
    ,再行提送本會審議。
    本會工作小組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參與討  論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工作小組行文以財政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