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營業績效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經營企業化,提高經營績
    效及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分「員工績效考核」與「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
    ,員工績效考核依其考核成績另予獎懲。

三、員工績效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調任其他同職等職務者,得與前職務工作
        成績合併計算之,但在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不辦理考核。
        前項調同職等職務人員,應就其在各單位服務期間之成績予以考
        核。其總成績之核算公式如下:

                          服務月數                    服務月數
      前服務單位工作成績×────+現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12                          12
      =總成績

        經辦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處各級主管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下列方式
        考核之,其標準如下:
        1.處長之考核: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
          考核要點第九點考核結果,報請獎懲。
        2.處長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營業成績、經營績
          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及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A.  預算達成成績  =
              (最高不超過50%)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 × 100 × ──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B.營業成長成績=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 ────────────── × 100 ×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30
            +────────────── × 100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 × 100 × ──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10
            +(────────────── ×100×──)×──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C.質借件數貢獻度(本年度質借件數/員工數)最高以百分
               之五為限。
             D.質借金額貢獻度(本年度質借金額/員工數)最高以百分
               之五為限。
                                             60
                   營業成績= [A+B+C+D] ×──
                                             100
         (2)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
            分方式由本處另行定之。
         (3)行政管理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A.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Ⅰ領導才能。
                Ⅱ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Ⅳ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分處櫃檯人員
                Ⅰ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均依規定辦
                  理。
                Ⅱ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Ⅰ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均依規定辦理。
                Ⅱ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均依規定辦理。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d.職工人員
                Ⅰ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Ⅱ交辦事項能否依限完成。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Ⅳ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個人獎懲占百分之五(嘉獎一次得0.五分,按員工績效
              考核結果辦理及與業務無關之獎懲不列入計算)。
            C.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D.環境整潔評比占百分之三。
            E.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4)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B.分處櫃檯人員
              a.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扣一分。
              b.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扣0‧五分。
              c.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d.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扣一分。
              e.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f.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a.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扣0‧五分。
              b.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c.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扣一分。
              d.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e.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D.職工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5)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A.所屬分處列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0‧
              八、0‧六、0‧四、0‧二分。
            B.職工兼辦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加0至
              一分。
         (6)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行政工作成績+加分
            -扣分=考核成績

四、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依人員年終所列職務,按各級主管人員、非主管
    人員及職工人員分為三類群組,各自排序,並按排序結果據以辦理營
    業績效考核獎金之發放。

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各級主管人員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  獎│      獎       勵       │      │    懲    罰    │
    │  懲│                        │不  予│                │
    │  別├──┬────┬────┤獎  懲├──┬──┬──┤
    │標  │記功│嘉獎二次│嘉獎一次│      │申誡│記過│記過│
    │準  │一次│        │        │      │一次│一次│二次│
    ├──┼──┼────┼────┼───┼──┼──┼──┤
    │ 考 │九十│九十一分│八十五分│七十五│七十│六十│未達│
    │ 核 │六分│至九十五│至九十分│分以上│分以│分以│六十│
    │ 成 │以上│分      │(計三至│未滿八│上未│上未│分  │
    │ 績 │(計│(計三至│五名)  │十五分│滿七│滿七│    │
    │    │二名│五名)  │        │      │十五│十分│    │
    │    │)  │        │        │      │分  │    │    │
    └──┴──┴────┴────┴───┴──┴──┴──┘
    (二)稽核以下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  獎│      獎       勵       │      │    懲    罰    │
    │  懲│                        │不  予│                │
    │  別├──┬────┬────┤獎  懲├──┬──┬──┤
    │標  │記功│嘉獎二次│嘉獎一次│      │申誡│記過│記過│
    │準  │一次│        │        │      │一次│一次│二次│
    ├──┼──┼────┼────┼───┼──┼──┼──┤
    │ 考 │九十│九十一分│八十五分│七十五│七十│六十│未達│
    │ 核 │六分│至九十五│至九十分│分以上│分以│分以│六十│
    │ 成 │以上│分      │        │未滿八│上未│上未│分  │
    │ 績 │(計│(計三至│        │十五分│滿七│滿七│    │
    │    │二名│五名)  │        │      │十五│十分│    │
    │    │)  │        │        │      │分  │    │    │
    └──┴──┴────┴────┴───┴──┴──┴──┘
        依本標準考核結果,應辦理嘉獎之獎勵人員,以總人數四分之一
        為限,但總人員總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三)前二款考核結果獎勵標準之最高獎度,應為臺北市政府核定處長
        之獎度刪減一層級,其餘類推遞減。
  (四)累計成績符合表列獎勵規定,惟營業成績未完成預算者,不得辦
        理獎勵。
  (五)依照成本分析資料,各營業單位如有發生虧損之情事者,不予獎
        勵。

六、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分為「營運評比」及「服務態度
    、禮貌、環境整潔評比」兩大項目,分別於每月(季)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營運評比成績占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計算公
        式如下:
                 
        1.      本月(季)利息收入              40     40
            ───────────── × 100 × ── × ──
             本月(季)利息預算分配數           100    100

        2.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月(季)利息總收入             100    100

        3.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年同期利息總收入              100    100

        實際分數:1.____分+2.____分+3.____分=____分

  (二)服務態度、禮貌及環境整潔評比項目由本處另行定之,其成績占
        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七、為辦理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本處應成立「為民服務自
    我評比考核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組員為業務組長、稽核組長
    、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及協(兼)辦政風人員等。
    考核小組應於每月(季)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財政局得派員列席。

八、各營業單位營運評比成績,每月(季)由業務組會同稽核組彙整核計
    成績送考核小組複核,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評比成績,每月(
    季)分別由本處考核小組定期、不定期實際查勘結果核計成績,由業
    務組彙整送考核小組復核,復核結果均應陳報處長核定。

九、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成績應每月(季)於本處公布之。

十、本考核要點,經報奉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