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經營企業化,提高經營績
效及加強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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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分「員工績效考核」與「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
,員工績效考核依其考核成績另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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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績效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級人員在考核年度內調任其他同職等職務者,得與前職務工作
成績合併計算之,但在年度內任職本處未滿一年者不辦理考核。
前項調同職等職務人員,應就其在各單位服務期間之成績予以考
核。其總成績之核算公式如下:
服務月數 服務月數
前服務單位工作成績×────+現服務單位工作成績×────
12 12
=總成績
經辦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處各級主管人員及行政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下列方式
考核之,其標準如下:
1.處長之考核:依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
考核要點第九點考核結果,報請獎懲。
2.處長以外各級人員之考核,依層次權責,按營業成績、經營績
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及行政工作成績考核之。
(1)營業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其計算公式如下:
A. 預算達成成績 =
(最高不超過50%)
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50
─────────── × 100 × ──
本年度營業利息預算數 100
B.營業成長成績=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 ────────────── × 100 ×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30
+────────────── × 100 ×──)×──
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利息收入 70
+(─────────────── × 100 × ──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利息收入 100
非黃金類本年度營業放款件數 30 10
+(────────────── ×100×──)×──
非黃金類前三年度平均放款件數 100 100
C.質借件數貢獻度(本年度質借件數/員工數)最高以百分
之五為限。
D.質借金額貢獻度(本年度質借金額/員工數)最高以百分
之五為限。
60
營業成績= [A+B+C+D] ×──
100
(2)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指標項目及評
分方式由本處另行定之。
(3)行政管理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依下列標準評定:
A.行政成績佔百分之十五。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Ⅰ領導才能。
Ⅱ便民服務及各項政令之推行。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Ⅳ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分處櫃檯人員
Ⅰ查驗證件、質物鑑定及開立質借單等業務均依規定辦
理。
Ⅱ現金收付確實無誤。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Ⅰ質物保管及報表覆核均依規定辦理。
Ⅱ現金收付及營運資金控管均依規定辦理。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d.職工人員
Ⅰ辦公環境整潔維護。
Ⅱ交辦事項能否依限完成。
Ⅲ業務行政革新及創意發想之具體貢獻。
Ⅳ行政業務及交辦事項能否依規定辦理並如期完成。
B.個人獎懲占百分之五(嘉獎一次得0.五分,按員工績效
考核結果辦理及與業務無關之獎懲不列入計算)。
C.文書處理或服務態度評比占百分之四。
D.環境整潔評比占百分之三。
E.電話禮貌抽測評比占百分之三。
(4)業務缺失扣分規定:
A.各級主管人員及總處行政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B.分處櫃檯人員
a.估價明顯偏高,每件扣一分。
b.質借單登打有誤,每件扣0‧五分。
c.質物重量登載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d.櫃存現金與當日應結存金額不符者,每件扣一分。
e.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f.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C.分處倉庫管理人員
a.入庫質借單覆核有誤者,每件扣0‧五分。
b.入庫質物重量覆核有誤者,每件扣一分。
c.資金結存逾限者,每件扣一分。
d.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e.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
D.職工人員
a.業務或交辦事項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視情節輕重每次扣
0‧一至一分。
b.未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或未落實交辦任務或工作者,視
情節輕重每次扣0‧一至一分。
c.其他因疏忽過失影響營運,經查證屬實者扣一至五分。
(5)業務推行績效顯著,增加總分之規定:
A.所屬分處列年度放款金額之前五名者,依序各加一、0‧
八、0‧六、0‧四、0‧二分。
B.職工兼辦多項業務且助於營運者,按服務期間比例加0至
一分。
(6)考核成績公式如下:
營業成績+經營績效指標達成率成績+行政工作成績+加分
-扣分=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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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依人員年終所列職務,按各級主管人員、非主管
人員及職工人員分為三類群組,各自排序,並按排序結果據以辦理營
業績效考核獎金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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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按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各級主管人員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 獎│ 獎 勵 │ │ 懲 罰 │
│ 懲│ │不 予│ │
│ 別├──┬────┬────┤獎 懲├──┬──┬──┤
│標 │記功│嘉獎二次│嘉獎一次│ │申誡│記過│記過│
│準 │一次│ │ │ │一次│一次│二次│
├──┼──┼────┼────┼───┼──┼──┼──┤
│ 考 │九十│九十一分│八十五分│七十五│七十│六十│未達│
│ 核 │六分│至九十五│至九十分│分以上│分以│分以│六十│
│ 成 │以上│分 │(計三至│未滿八│上未│上未│分 │
│ 績 │(計│(計三至│五名) │十五分│滿七│滿七│ │
│ │二名│五名) │ │ │十五│十分│ │
│ │) │ │ │ │分 │ │ │
└──┴──┴────┴────┴───┴──┴──┴──┘
(二)稽核以下得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
│ 獎│ 獎 勵 │ │ 懲 罰 │
│ 懲│ │不 予│ │
│ 別├──┬────┬────┤獎 懲├──┬──┬──┤
│標 │記功│嘉獎二次│嘉獎一次│ │申誡│記過│記過│
│準 │一次│ │ │ │一次│一次│二次│
├──┼──┼────┼────┼───┼──┼──┼──┤
│ 考 │九十│九十一分│八十五分│七十五│七十│六十│未達│
│ 核 │六分│至九十五│至九十分│分以上│分以│分以│六十│
│ 成 │以上│分 │ │未滿八│上未│上未│分 │
│ 績 │(計│(計三至│ │十五分│滿七│滿七│ │
│ │二名│五名) │ │ │十五│十分│ │
│ │) │ │ │ │分 │ │ │
└──┴──┴────┴────┴───┴──┴──┴──┘
依本標準考核結果,應辦理嘉獎之獎勵人員,以總人數四分之一
為限,但總人員總人數有餘二人時,得加列一人。
(三)前二款考核結果獎勵標準之最高獎度,應為臺北市政府核定處長
之獎度刪減一層級,其餘類推遞減。
(四)累計成績符合表列獎勵規定,惟營業成績未完成預算者,不得辦
理獎勵。
(五)依照成本分析資料,各營業單位如有發生虧損之情事者,不予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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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分為「營運評比」及「服務態度
、禮貌、環境整潔評比」兩大項目,分別於每月(季)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營運評比成績占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其計算公
式如下:
1. 本月(季)利息收入 40 40
───────────── × 100 × ── × ──
本月(季)利息預算分配數 100 100
2.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月(季)利息總收入 100 100
3. 本月(季)利息總收入 30 40
───────────── × 100 × ── × ──
上年同期利息總收入 100 100
實際分數:1.____分+2.____分+3.____分=____分
(二)服務態度、禮貌及環境整潔評比項目由本處另行定之,其成績占
為民服務自我評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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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辦理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本處應成立「為民服務自
我評比考核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組員為業務組長、稽核組長
、秘書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及協(兼)辦政風人員等。
考核小組應於每月(季)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財政局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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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營業單位營運評比成績,每月(季)由業務組會同稽核組彙整核計
成績送考核小組複核,服務態度、禮貌、環境整潔評比成績,每月(
季)分別由本處考核小組定期、不定期實際查勘結果核計成績,由業
務組彙整送考核小組復核,復核結果均應陳報處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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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營業單位為民服務自我評比考核成績應每月(季)於本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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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考核要點,經報奉財政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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