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劃帳發薪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退休
    人員月退休金之發放手續,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應支給員工之薪俸
    、津貼、獎金、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慰問金、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
    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

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以便利員工、退休人員存提款為原則,自
    行委託就近金融機構或郵局代辦。

四、本府所屬環境保護局之清潔工,工務局所屬單位之路工、園工,得依
    其意願自由參加劃帳發薪。
    各機關學校短期在職訓練或候令分發人員,經專案報府核准者,得免
    參加劃帳發薪。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退休人員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帳戶。

六、劃帳發薪付款憑單之編送,應以受委託之融機構或郵局為受款人。但
    代扣款部分,以收受扣繳款項之機關團體為受款人。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以發薪日為基準。委託郵局者提前六日,委
    託金融機構者提前五日送達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辦
    理支付。如送達日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七、各機關學校劃帳發薪支票,由用單位領回逕交由或由支付處代交,均
    應編製劃撥薪津清冊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自行送交受託之
    金融機構或郵局。

八、薪津清冊之編製,應逐一填註每一員工、退休人員存款種類、帳號及
    實發數、應扣數、應發數,免蓋具領印章,實發數由受託金融機構或
    郵局簽收存帳代發、應扣數由本機關代扣繳納,併應發數由本機關首
    長簽章,作為送審結報之原始憑證。

九、各機關學校應將應發數、應扣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以書面通知受
    款員工、退休人員,以便與存款數相核對。

十、支付處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簽開市庫支票,劃帳發薪之市
    庫支票依左列方式及時間交付之。
  (一)交付方式:由本單位領回者,依櫃台交付支票有關規定由該單位
        派員領取支票,自送交金融機構或郵局,由支付處代交者,依存
        帳支票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時間:私託郵局者,提前五日,委託金融機構者,提前四日
        。交付日期遇假日時,再照假日數提前。

十一、各機關學校應受委託劃帳發薪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請其依左列
      事項配合辦理:
    (一)查對市庫支票金額與薪津清冊實發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時
          ,應即協調原委託之機關學校或支付處補正。
    (二)應於發薪日前照薪津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
          辦妥劃帳撥存,但不得提前付款。
    (三)應將薪津清冊一份簽章後,退還原委託之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