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退休
人員月退休金之發放手續,特訂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劃帳發薪,係指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按月應支給員工之薪俸
、津貼、獎金、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慰問金、其他給與等,撥付受委
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退休人員個人帳戶。
|
三、各機關學校實施劃帳發薪,以便利員工、退休人員存提款為原則,自
行委託就近金融機構或郵局代辦。
|
四、本府所屬環境保護局之清潔工,工務局所屬單位之路工、園工,得依
其意願自由參加劃帳發薪。
各機關學校短期在職訓練或候令分發人員,經專案報府核准者,得免
參加劃帳發薪。
|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退休人員應在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帳戶。
|
六、劃帳發薪付款憑單之編送,應以受委託之融機構或郵局為受款人。但
代扣款部分,以收受扣繳款項之機關團體為受款人。
前項付款憑單送交日期,以發薪日為基準。委託郵局者提前六日,委
託金融機構者提前五日送達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辦
理支付。如送達日期為假日,再照假日數提前。
|
七、各機關學校劃帳發薪支票,由用單位領回逕交由或由支付處代交,均
應編製劃撥薪津清冊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自行送交受託之
金融機構或郵局。
|
八、薪津清冊之編製,應逐一填註每一員工、退休人員存款種類、帳號及
實發數、應扣數、應發數,免蓋具領印章,實發數由受託金融機構或
郵局簽收存帳代發、應扣數由本機關代扣繳納,併應發數由本機關首
長簽章,作為送審結報之原始憑證。
|
九、各機關學校應將應發數、應扣數、實發數及存入帳號,以書面通知受
款員工、退休人員,以便與存款數相核對。
|
十、支付處依據各機關學校編送之付款憑單簽開市庫支票,劃帳發薪之市
庫支票依左列方式及時間交付之。
(一)交付方式:由本單位領回者,依櫃台交付支票有關規定由該單位
派員領取支票,自送交金融機構或郵局,由支付處代交者,依存
帳支票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時間:私託郵局者,提前五日,委託金融機構者,提前四日
。交付日期遇假日時,再照假日數提前。
|
十一、各機關學校應受委託劃帳發薪之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請其依左列
事項配合辦理:
(一)查對市庫支票金額與薪津清冊實發數是否相符,如發現不符時
,應即協調原委託之機關學校或支付處補正。
(二)應於發薪日前照薪津清冊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分別
辦妥劃帳撥存,但不得提前付款。
(三)應將薪津清冊一份簽章後,退還原委託之機關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