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運用行通匯系統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市庫集中支付撥匯作業,提高服
    務品質,運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電腦連線
    網路並透過財政部金融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金資中心)跨行通匯
    系統,將受款人應領款項,撥存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以下簡稱
    銀行)帳戶,使庫款移轉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
    點。

二、運用市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金資中心跨行通匯系統辦理庫款支付
    業務之處理,除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法令及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
    理規則相關規定處理外,臺北市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應與
    市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合約。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費款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指定入帳之
    銀行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詳填於存帳要項欄內;如受款人未開設
    帳戶或開設帳戶之銀行未參與金資中心跨行通匯者,應宣導其前往市
    銀行或其他有通匯之行庫開設帳戶,以利撥存。

四、支付處辦理匯款時,應將付款憑單上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銀行名稱、帳
    號、戶名及金融,逐筆輸入電腦登錄成輸送檔,分批傳遞至市銀行公
    庫部(以下簡稱公庫部)電腦網路系統。

五、支付處支付同一受款人之費款,得合併一筆匯出。

六、支付處於每批次傳送匯款輸送檔時,應同時列印匯款清單,列明匯款
    筆數及總金額,根據清單所列總金額簽開市庫支票,送交公庫部作為
    當日通匯清算款項。

七、公庫部接受支付處傳送之匯款資料(輸送檔匯款清單及支票)時,應
    即對交匯資料先予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匯出,並將日終匯出明細檔
    ,提供支付處對帳。

八、當日通匯進行中,倘發生退匯情事,公庫部應將退匯資料清單送交支
    付處查明原因更正,併入下一批次通匯資料匯出,不另簽支票。如無
    法於當日查明更正者,由公庫部簽開「臺北市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
    之支票交由支付處通知支用機關辦理支出收回。

九、市銀行受託通匯之款項,應負責以批次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如因電腦連線網路或跨行通匯系統發生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
    留尚未傳進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匯出。

十、有關傳送匯款資料,由支付處與市銀行訂定押碼計算方式,必要時得
    隨時修改押碼公式,以確保庫款通匯安全。

十一、匯款資料之傳送,支付處應負責其電腦主機系統至公庫部電腦網路
      間之安全管制;市銀行應負責由公庫部至市銀行電腦主機系統間之
      安全管制。發生任何事故,應各就其原因分別查究其責任。

十二、市銀行受託辦理跨行通匯之手續費,約定以經由金資中心跨行通匯
      入戶之全程,以筆為計算單位,每月結算一次,由公庫部將應收手
      續費通知支付處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