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促參業務人員知能,提升本府促參案件效率及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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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訓練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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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指各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
件;所稱促參專業人員,指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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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作業、議約、
簽約及履約管理,宜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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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
證書。
(二)曾參與其他相關促參訓練或講習課程,其學習認證時數在二十五
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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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取得促參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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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一般所需
之促參法令與實務基本知能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所需廣泛
且深入之促參法令與實務知能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以各機關承辦促參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
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考試方式及考試規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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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結束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
出勤紀錄通知送訓機關及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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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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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試及格者,由本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通知送訓機關。
前項考試及格證書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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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
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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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及註銷,應公開於本府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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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府對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應建置人才資料庫管理,資料庫並應
載明各促參專業人員辦理促參案件實績,且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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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對各機關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得視情形函請
各機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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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如有職務異動,各機關應通知本府更新人才資
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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