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及發證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辦理促參業務人員知能,提升本府促參案件效率及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訓練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三、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指各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
    件;所稱促參專業人員,指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
    。

四、各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其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作業、議約、
    簽約及履約管理,宜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一)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
        證書。
  (二)曾參與其他相關促參訓練或講習課程,其學習認證時數在二十五
        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

六、參加本府依本要點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取得促參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七、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
  (一)基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一般所需
        之促參法令與實務基本知能為主。
  (二)進階訓練:以培養各機關促參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所需廣泛
        且深入之促參法令與實務知能為主。
    前項訓練,其參訓人員以各機關承辦促參業務之人員為優先。未取得
    促參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第一項訓練之課程、考試方式及考試規則如附表。

八、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結束後,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
    出勤紀錄通知送訓機關及本府。

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五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
    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
    以一次為限。

十、考試及格者,由本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通知送訓機關。
    前項考試及格證書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亦同。

十一、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不具備應考資格。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之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
      格證書。

十二、考試及格證書之核發及註銷,應公開於本府之資訊網站。

十三、本府對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應建置人才資料庫管理,資料庫並應
      載明各促參專業人員辦理促參案件實績,且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
      網站。

十四、本府對各機關取得促參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得視情形函請
      各機關給予獎勵。

十五、各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如有職務異動,各機關應通知本府更新人才資
      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