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職務輪調,以增進同仁
業務歷練,有效培育人才,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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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務輪調應本培育人才與業務推展並重之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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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指本局各科、室、組間職務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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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合於本要點所定職務輪調人員,除有下列情形外,均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一)機要人員、資訊處理職系人員或年齡五十五歲以上人員(自願者
除外)。
(二)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職期調任,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
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三)人事人員、會計人員、政風人員由各該權責機關辦理輪調事宜。
(四)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任期為二年,最多三年應予輪調。
(五)業務特殊需要。
(六)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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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級人員業務歷練方式:
(一)單位內部調整工作指派:各科室主管為應業務需要,得調整所屬
人員工作指派,並於次月五日填具「各級人員調整工作指派月報
表」(如附表一)逕送人事室登錄。
(二)個人申請調整服務單位:凡在原服務單位服務滿一年以上,且自
願調離者,得填寫「申請調整服務單位意願表」(如附表二)送
由人事室按申請之時間先後次序建檔,嗣後科、室、組遇有人員
出缺需要遴補時,即考量人力配置、業務需要等因素遞補。
(三)定期輪調服務單位:
1.股長以上人員:在同一單位擔任同一職務滿四年以上者,由人
事室簽請 局長核定後統籌辦理。
2.科員以下人員: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四年以上者,由各科室
在科員職務以下五分之一人數範圍內,按於同科室年資順序提
列輪調人員名冊(如附表三),並參酌科室缺額情形,由人事
室依選填志願及服務年資長短辦理調整事宜。
3.凡在原服務單位服務滿三年以上,且自願調離者,得於該科室
輪調人數範圍內優先參加定期輪調。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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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月份各級人員調整工作指派月報表 │
│ 室 │
│ 科室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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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姓名│原任職務 │新任職務 │備 考│
│ │ ├──┬──┬──┼──┬──┬──┼──────┤
│ │ │股別│到職│擔任│股別│到職│擔任│ │
│ │ │ │日期│工作│ │日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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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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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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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各科室人員職務之調整,請於每月五日以前逕送人事室登錄。
二、本表適用對象:本局各科室視察、專員、稽核、股長、辦事員、書記
。
單位: 股長: 承辦人:
附表二、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所屬人員申請調整服務單位意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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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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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單位│ │股別│ │到職│ 年│
│ │ │ │ │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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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調單位│第一志願 │第二志願 │第三志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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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凡是欲請調服務單位之同仁,請預先填寫本表,經單位主管蓋章後,
逕送人事室按申請之時間先後次序列冊建檔,嗣後遇有業務單位人員
出缺時,即考量人力配置、業務需要等因素遞補。
二、若有二位同仁同時請調同單位時,以在同一單位年資資深者優先。
三、到職日期請填寫到任日期前服務單位之日期,服務未滿一年者不得填
交本表。
單位主管: 股長: 申請人:
附表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科員以下人員輪調名冊
┌─┬─┬─┬────┬─────┬───────────┬─┐
│單│職│股│到任本單│服務本科室│ │備│
│ │ │ │位日期 │之累計年資│ 擬調單位之志願 │ │
│位│稱│別│ │年 月│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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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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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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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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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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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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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服務滿六年以上者,由各科室主管在科員以下五分之
一人數範圍內,按年資順序列提列本輪調名冊。
二、「擬調單位之志願」欄,應填寫輪調本局各科室之意願。如志願未全
部填完者,表示其餘之單位為次輪志願,由人事室依科室缺額情形,
逕予辦理調整。
單位主管: 股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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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輪調作業由人事室於每年七月底前辦理完竣,輪調年資之採計至
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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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依本要點調整單位者,除調升者外,一年內不得調回原科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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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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