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處罰,以買賣或移用雙方當
  事人為處罰對象,其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
  額分別計徵、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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