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違章案件派查稽催管制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本處稽核科違章案件派查及稽催管制作業,協助查核人員積極
  辦案,特訂定本竹業要點。
二、派查作業
  (一)經受理之違章派查案件,由科室登記桌總收文人員收件,按總收
    文號碼序及「查核人員分案輪派登記簿」依序分派查核人員交由違章
    案件「科管制員」。
  (二)科管制員應依案件類別,分別編號登錄「查緝案件處理進度管制
    表」,交由違章案件「股登記員」。
  (三)股登記員應依派查承辦員別,依序登錄「處理進度管制及成果統
    計表」及違章派查管制電腦檔,交由查核人員依限承辦。
三、稽催管制作業
  (一)科管制員逐週挑錄將屆期未辦結亦尚未辦理展延之案件,依股別
    列印「稽催案件管制清冊」並辦理查催及登錄展延日期於清冊內,並
    於查催後五日內陳核。
  (二)逐月列印「各查核人員未辦結清冊」交查核人員填寫未結原因及
    核課年期,並彙總陳核。
  (三)逾期半年以上及將屆核課期間之未結案件,每月逐案挑錄列表會
    交查核人員於五日內填寫「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案件研商案情紀錄
    表」,彙送研商小組研議。
四、查核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派查案件無法依限辦結時,應即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展延。
  (二)逐月就「查核人員未辦結清冊」填寫未結原因及核課屆滿年期,
    並交回管制人員彙總陳核。
  (三)每月就逾期半年及將屆核課期間之未結案件填寫「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稽核案件研商案情紀錄表」,並影印四份交回管制人員彙送研商
    小組研議。
五、研商小組人員編組與任務
  (一)稽核科應成立研商小組,成員由科長指派,科長並兼任召集人。
  (二)研商小組會議擇期召開,會後查核人員應即將研商結論填入「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稽核案件研商案情紀錄表」,陳核後附案參辮。
六、本作業要點奉處長核示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