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本處為了解各單位工作執行情形,加強業務考核,評估稽徵績
效,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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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檢單位:本處所屬各單位及各業務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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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查項目:
(一)科室部份
1.為民服務
2.稅務風紀
3.營業稅
4.印花稅
5.使用牌照稅
6.地價稅
7.土地增值稅
8.房屋稅
9.契稅
10.娛樂稅
11.欠稅與罰鍰之執行及欠稅之追查
12.查緝違章漏稅
13.電子作業
14.違章罰鍰保全
15.檔案管理
(二)分處部份
1.為民服務
2.稅務風紀
3.營業稅
4.地價稅
5.土地增值稅
6.房屋稅
7.契稅
8.娛樂稅
9.欠稅管理
10.退稅作業
11.徵課管理
12.單照管理
13.查緝違章漏稅
14.電子作業
15.違章審理行政救濟
16.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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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方法:依本處各項業務檢查項目、要領、評分對照表(如附件(
一))辦理,受檢單位應於受檢日期前備妥受檢資料,並先自行預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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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時間:每年實施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作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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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人員:科室部份,由秘書室人員組成檢查小組負責檢查,分處部
份,由各業務單位遴派,組成小組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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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績評估及獎懲:
(一)以檢查項目評分標準核計成績,其成績並作為年終考核及升遷之
重要參考。
(二)個人成績特優者,專案從優敘獎,其成績未達一定標準者議處。
(三)團體成績優秀者,公開表揚,其主管並予適當獎勵,成績未達一
定標準者,主管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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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缺失之處理:
(一)檢查小組檢查完畢後,應隨即在受檢單位舉行檢討會,提示有關
缺失。
(二)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後五日內,將該受檢單位之「檢查項目、要領
、評分對照表(附件(一))及評定說明(附件(二))送服務
科彙整提會討論,另由檢查小組依行政程序,將缺失部份函知受
檢單位,限期改進報核。
(三)改進期限屆滿後,由檢查小組派員複檢,複檢結果應填寫「複檢
評定說明」(附件三)送服務科彙整後召開複查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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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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