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理徵課會計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為健全各項稅捐查征紀錄,保持正確征課數字,除主計室依原設
    征課會計制度辦理外,其餘各單位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設帳:
  (一)第四科:設總帳、分處征課明細帳及退還以前各年度退稅明細帳
        。
  (二)分處:設征課明細帳及退還以前各年度退稅明細帳。
  (三)第三科:設主辦稽征各稅征課明細帳。
  (四)前述帳冊應按本年度、以前年度分別設帳,並按稅、費別分類登
        載。
  (五)使用帳冊格式。(二-一)。

三、會計期間:
  (一)征課會計期間,依政府會計年度辦理,即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
        年六月三十日止,以次年之民國紀元年次為會年計年度名稱。
  (二)稅款查定以限繳日期起始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為稅款所屬年度。
  (三)稅款之收入,應依稅款所屬年度區分為本年度及以前年度。
        其區分標準如左:
        1.本年度:即在本會計年度查定之稅款,在本會計年度內(以收
          入清單日期為準)征起者屬之。
        2.以前年度:即在以前各會計年度查定之稅款,在本會計年度內
          征起者屬之。
  (四)稅款查定後之更正、註銷、減免,應依其原查定所屬之會計年度
        ,分別按本年度及以前各年度辦理之。
  (五)退稅應按稅款之開徵日期及繳納日期以國、市庫退還日期為準,
        依左列規定劃分年度:
        1.本年度:所退稅款係於本會計年度開征,本會計年度征起者屬
          之。
        2.以前各年度:所退稅款係於以前各會計年度開征,在本會計年
          度征起者屬之。
        3.退還以前各年度:所退稅款係以前各年度征起者屬之。
  (六)未屆開征(查定)年度之稅、費款,而提前於本年度繳納者,其
        征起數列入本年度收入。

四、記帳憑證 :
  (一)記帳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1.稅捐查定增加傳票。格式(四-一)
        2.稅捐查定減免傳票。格式(四-二)
        3.收入清單(代替稅捐收入傳票)
          依電子作業科設計格式。
        4.退稅統計清冊(代替稅捐支出傳票)格式(四-三四-四)。
        5.收入轉正通知書(代替轉帳傳票)格式(四-五)。
        6.分處賦稅查定及減免報告表(格式四-六、四-七)。
        7.業務稅賦稅查定及減免報告表。格式(四-八、四-九)。
        8.繳款書。格式(四-一0)
        9.公民營營業稅查定、實徵轉正單。格式(四-一一)。
       10.田賦征實旬報表。格式(四-一二)。
  (二)憑證填製:
        1.查定數增減。
         (1)利用機器查定發單課征之稅款,依電子作業科產生之查定資
            料,由分處案務股審核更正後,於限繳日期起始日,填製稅
            捐查定增加傳票(格式四-一)送第三股登帳。
         (2)人工造冊發單課征之稅款,由分處業務股依征收底冊統計,
            於限繳日期起始日,填製稅捐查定增加傳票(格式四-一)
            送第三股登帳,不定期開征(隨時補征)之稅款得按月填送
            登帳。
         (3)使免用發票自動報繳之營業稅、教育經費、印花稅,依電子
            作業科所產生之查定資料,由事項股於每月廿六日前,填報
            稅捐查增加傳票(格式四-一)送第三股登帳。
         (4)代扣營業稅、代售印花稅票款、自製憑證印花稅總繳、娛樂
            票券印花稅總繳、娛樂稅、屠宰稅、使用牌照稅及罰款,均
            按月以實征數為查定數,由記帳人員自製稅捐查定增加傳票
            (格式四-一)登帳,傳票副本並送業務股參考。
         (5)公營營業稅由分處第股按月統計查定數及實數及實征數,於
            每月底填報公民營營業稅查定實征轉正單(格式四-一一)
            送第三股及總處第一、四科登帳。
         (6)次年度開征之稅款提前於本年度繳納者,記帳人員應於年度
            終了時,就該預繳之稅、費填製本年度稅捐查定減免傳票(
            格式四-一)及去年度稅捐查定減免傳票,分別登錄本年度
            及次年度帳冊。
         (7)查定數填報後,有關查定稅額之更正、註銷、減免、退稅,
            分處業務股應填寫更正核定單,核定後交專人按稅彙總,區
            分更正增加及註銷、減免、退稅,分別填製稅捐查定增加傳
            票(格式四-一)及稅捐查定減免傳票(格式四-二)送第
            三股登帳。
         (8)分處記帳人員,應按各稅帳載當月查定數之增加(不含上期
            結轉數)及減免合計,填製賦稅查定減免報告表(格式四-
            六、四-七)於次月五日以前分送業務科彙編業務科賦稅查
            定減免表並送第四科登帳。
         (9)業務科應於每月六日前,依分處填報之賦稅查定減免報告表
            彙編業務科賦稅查定減免報告表(格式四-八、四-九),
            分送主計室及第四科登帳。
        (10)田賦實物與田賦代金查定數之增減,應分別填報賦稅查定減
            免報告表(格式四-七),實物部分,除填載實物數量外,
            並應按該期核定公糧稻谷收購價格折算填列價款。逾期繳納
            所加征之罰穀以本稅收入處理,應按旬依征實旬報表之罰穀
            數,折算價款填製查定數增加傳票登帳增加查定數。
        (11)田賦未征數遇政府核定稻穀價格變動時,應依其折算率重新
            核計未征數,其增減數額並依上述規定填製記帳憑證登錄增
            減查定數。
        (12)法院核發執行憑證及逾七年應註銷之欠稅,由分處第三股簽
            准註銷欠稅數後,會記帳人員填報稅捐查定減免傳票(格式
            四-二)登帳。核發執行憑證或註銷之欠稅再征起者,會記
            帳人員填製稅捐查定增加傳票(格式四-一)登帳。
        2.稅捐征起。
         (1)稅捐征起數由電子作業科按日產生收入清單送第四科及分處
            第三股登帳。
         (2)個案解庫稅款,於解庫後由第四科影印繳款書(格式四-十
            )送收入單位登帳。
         (3)田賦實物分處第三股依農會倉庫報送之稅單銷號聯統計,於
            每旬末日起三日內填製田賦征實旬報表(格式四-一二)登
            帳,並報送第二科彙編田賦征實月報表(格式四-一三)及
            第四科、主計室登帳。
        3.收入轉正:
         (1)稅款收入年度、稅別、分處統計錯誤者,由誤收單位填寫收
            入轉正通知書(格式四-一五),送第四科依左列方式辦理
            轉正。
            甲、收入當年度辦理轉正。
              a.單位(分處)收入錯誤轉正者,在收入轉正通知書蓋註
                「本件於  年  月  日辦理轉正」印戳,送轉出轉入單
                位登帳。
              b.稅別、年度錯誤轉正者,於辦理退稅轉正後,在收入轉
                正通知書蓋註「本件於  年  月  日辦理轉正」印戳,
                送轉正單位登帳。
            乙、逾收入年度辦理轉正。
              a.單位(分處)收入錯誤轉正者,在收入轉正通知書蓋「
                本件於  年  月  日逾年度單位收入轉正、轉出。轉入
                單位應分別登帳增減上期結轉查定數」印戳,分送轉出
                、轉入單位登帳。
              b.稅別錯誤轉正者,於辦理退稅轉正後,在收入轉正通知
                書蓋註「本件於  年  月  日逾年度稅別轉正、轉出增
                加查定數、並記退還以前各年度退稅轉入記以前年度收
                入」印戳,送轉正單位登帳。
              c.年度別錯誤轉正者,因年度結束,本年度未征收數及以
                前年度未征數,合併結轉為次一年度未征數,無須再轉
                正。
         (2)自動報繳營業稅、印花稅及附征教育經費,因使用其他分處
            繳款書或登錄分處代號錯誤,而致分處收入統計錯誤者,由
            電子作業科按月統計轉正數字,送第四科蓋註轉正日期分送
            各分處登帳。
        4.退稅:
         (1)分處業務股退稅核定後,除將核定單交專人據以填製當日賦
            稅查定減免傳票(格式四-二)送第三股登帳外,並應填造
            退稅清冊送第四科開立退稅支票。小額退稅分處業務股免造
            退稅清冊,但應將核定單一聯抽送第三股簽發支票。
         (2)第四科依分處業務股填造之退稅清冊,除開立退稅支票外,
            並應填造退稅統計清冊(格式四-三),計填國、市庫收入
            退還書送存退稅專戶,並依國、市庫款退存專戶日期,蓋註
            於退稅計清冊再影印分送退稅單位登帳。
         (3)小額退稅分處簽發支票後,應登記小額退稅支票清冊,按週
            送第四科填造小額退稅統計清冊(格式四-四)辦理退稅撥
            款,並依國、市庫款退存日期,蓋註於小額退稅統計清冊再
            影印分送退稅單位登帳。
        5.憑證填製應注意事項
         (1)各項憑證(含賦稅查定更正核定單、退稅清冊)
            之填製,均應區分年度、稅別填寫,營業稅並按應課稅方式
            區分填寫。本年度之房屋稅、地價稅,均應按上期、下期及
            補征區分填寫。
         (2)退還以前各年度及重複繳納退稅,免計填賦稅查定減免傳票
            。
         (3)工程受益費分期開征,應按各期限繳日期起始日所屬之會計
            年度分別填報查定數。
         (4)補征稅款,不論補征何年何期,均以補征時之會計年度為稅
            款所屬會計年度,發單時應切實填寫。
         (5)補發繳款書(稅單),或更正稅額重新填發,不論限繳日期
            有無變更,均仍以原開征年度為稅款所屬年度,應併按原限
            繳日期切實填寫於繳款書上。
         (6)稅款所屬期間六月份之自動報繳營業稅,印花稅及四至六月
            份按季發單課征之小店戶營業稅,其稅款繳納期限為七月一
            日至七月十日,應屬於七月份之會計年度。
         (7)營業稅平常之查定、征起均以民營處理,俟月底再填報公民
            營營業稅查定、實征轉正單辦理轉正。
         (8)利用機器查定發單課征之稅款,應於送單前先行核對,如有
            錯誤更正須同時更正查定數,再據以填製稅捐查定增加傳票
            ,其查定數填報後之錯誤更正應以更正核定單辦理。更正稅
            款均依各稅電子作業手冊規定通報更正電腦檔案。
         (9)各單位接到電子作業科每日產生之收入清單,應即與所附稅
            單銷號聯(人工銷號)核對,如有不符或誤收他單位稅單,
            應洽電子作業科更正或辦理轉正。
        (10)納稅人持有繳納收據,而本處尚未銷號者,應影印納稅收據
            註明繳納日期及經收銀行,送電子作業科查明有無辦理劃解
            及劃歸何分處收入,以便辦理轉正及銷號。
        (11)核准分單課征或分期繳納,應增加稅捐查定件數,稅單補發
            不得將數期合併填寫。
        (12)對查定稅額更正核定單之抽送及彙填賦稅查定增減傳票,各
            級主管應注意管制複核,不得遺漏。
        (13)各稅使用賦稅查定更正核定單(或註銷、減免、退稅通報單
            )之格式、聯數,由業務科依各稅實際需要設計印製,惟其
            使用聯數至少應具備:供編製稅捐查定數增、減傳票及更正
            征收底冊聯,供填造退稅清冊或支票聯及隨公文存查等。

五、記帳:
  (一)帳戶分類:帳冊依左列會計科目分戶記載。
        1.印花稅。
        2.營業稅(統制帳)。
         (1)使用發票自動報繳。
         (2)查定課征。
         (3)免用發票自動報繳。
         (4)扣繳。
         (5)違章補征。
         (6)隨時補征。
         (7)公營。
        3.營業稅附征教育經費(統制帳)。
         (1)使用發票自動報繳附徵。
         (2)查定課征附征。
         (3)免用發票自動報繳附征。
         (4)扣繳附征。
         (5)違章補征附征。
         (6)隨時課征附征。
         (7)公營附征。
        4.地價稅。(分處本年度帳冊應增設上、下期及隨時開征明細帳
          記載)
        5.田賦。(總帳田實田代合併記帳,明細帳區分田代、田實記帳
          。)
        6.土地增值稅
        7.工程受益費。
        8.房屋稅。(分處本年度帳冊應增設上、下期及補征隨時開征明
          細帳記載)
        9.房屋稅教育經費。(分處本年度帳冊應增設上、下期及補征隨
          時開征明細帳記載)
       10.契稅。
       11.監證費。
       12.使用牌照稅。(牌照稅股應按車輛別設明細帳記載)
       13.娛樂稅。
       14.娛樂稅教育經費。
       15.屠宰稅。
       16.屠宰稅教育經費。
       17.財務罰鍰。(總帳應加記錄違章罰鍰)
  (二)記錄:
        1.查定數:
         (1)查定數之記帳憑證為:查定數增加傳票、查定數減免傳票、
            公民營營業稅查定實征轉正單及逾年度收入轉正通知書。
         (2)查定數增加傳票,按年度、稅別登入該帳戶之查定數增加欄
            。
         (3)查定數減免傳票按年度、稅別登入該帳戶之查定數減免欄。
         (4)公民營營業查定數轉正,依轉正單登入各細稅別帳戶之查定
            數減免欄,及按合計登入公營帳戶之查定數增加欄。
         (5)逾年度單位收入轉正通知書,轉出者,登入以前年度該稅別
            之查定數增加欄。轉入者,登入以前年度該稅別之查定數減
            免欄。
         (6)逾年度稅別收入轉正通知書,以轉出數登入以前年度轉出稅
            別之查定數增加欄。
        2.實征數:
         (1)實征數之記帳憑證為:收入清單、繳款書影印本、退稅統計
            清冊影本、小額退稅統計清冊影本、公民營營業稅查定實征
            轉正單、田賦征實旬(月)報表及轉正收入通知書。
         (2)收入清單按收入年度、稅別登入該帳戶之實征數征起欄。
         (3)繳款書影印本依繳庫之年度、稅別登入該帳戶之實征數征起
            欄。
         (4)退稅統計清冊及小額退稅統計清冊影本,依其年度稅別登入
            各該帳戶之實征數退稅欄。
         (5)公民營營業稅實征數轉正,依轉正單登入各細稅別帳戶之實
            征數退稅欄,及按合計登入公營帳戶之實征數征起欄。
         (6)田賦實物免區分本稅、空地稅、罰鍰,均依征實旬(月)報
            表折算之價款登入該帳戶(本稅)實征數征起欄。
         (7)當年度收入轉正者,依轉正收入通知書所載年度、稅別,其
            轉正者,登入該帳戶實征數退稅欄,轉入者,登入該帳戶實
            征數征起欄。
         (8)逾年度稅別轉正,其轉出者,除登入以前年度轉出稅別之查
            定數增加欄外並登入退還以前各年度退稅帳。轉入者,登入
            以前年度轉入稅別之實征數征起欄。
  (三)記帳規則:
        1.帳冊應依憑證時序記載,無記帳憑證者,不得在帳上作任何紀
          錄。
        2.同一日期發生之查定數增加、減免,實征數之征起、退稅得記
          載於同一行。
        3.記帳憑證應依時序(與記帳順序同)按月裝訂保存。
        4.退稅統計清冊及轉正收入通知書之憑證(記帳)日期,以第四
          科蓋註之退稅日期及轉正日期為準,其餘記帳憑證均以憑證填
          製日期為準。
        5.帳冊應按月從帳頁第一行紀錄,該頁不足記錄當月份資料時,
          應於該頁末行蓋註「轉次頁」將各欄合計數結轉次頁,並於次
          頁蓋註「承上頁」及填註承轉金額繼續記載。
        6.帳冊數字之加計、減計、結轉均應在該數字上方劃單紅線,並
          在月終結計數字下方劃雙紅線。
        7.帳冊繕寫錯誤,應以雙紅線註銷,再在上面填寫正確數字。

六、結帳:
  (一)查定數及實征數各欄應按月計列合計數。
  (二)查定數減免欄及實征數退稅欄之月合計,以紅字分別轉入查定數
        增加欄及實征數征起欄。
  (三)查定數增加欄之當月查定增加數合計,減轉入(紅字)之當月查
        定減免數,結出本月查定數增減淨額及查定累計數(減免數大於
        增加數以紅字列示)。
  (四)實征數征起欄之當月征起數合計,減轉入(紅字)
        之當月退稅數,結出本月實征數淨額及實征累計數。
  (五)查定累計數減實征累計數結出本月未征數,列入當月未征數合計
        欄,分處明細帳屬本年度者並應就該未征數,依征收底冊計算區
        分未過滯納期及已過滯納期登帳。
  (六)年度終了,應就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未征數,分別結轉次一會計
        年度之以前年度查定數增加欄列為前期查定累計數。
  (七)分處對各稅已過滯納期未征數,移送法院後之處理情形,應設備
        忘紀錄,分別就移送件數、金額及執行征起、製發債權憑證、法
        院退案、稽徵機關撤案、尚未執行行數等詳細託載。

七、對帳:
  (一)第四科設置之總帳,應按月與主計室征課會計帳核對正確。
  (二)第四科所設分處明細帳各稅總計,應按月與總帳各該稅別合計數
        核對正確。
  (三)分處明細帳,按上、下期補征或按課稅方式區分明細設帳者,應
        先與該稅統制帳戶核對,再就各稅合計與第四科明細帳核對正確
        。
  (四)上述核對作業,均按帳冊所載之查定數增加、減免,實征數之征
        起、退稅及未征數等月計數字逐欄校對,如有不符應即查明錯誤
        原因更正。
  (五)年度結束之本年度帳上未征數,於結轉下年度前,應先與征收底
        冊或欠稅清冊之實際未征數複核,如有不符應查明更正查定數。

八、報表:
  (一)賦稅查定及減免報告表。
        1.分處依各稅帳冊查定數增加欄及減免欄之當月件數,金額合計
          數,分別填入報告表之本稅查定欄及減免欄,於次月五日前填
          報業務科及第四科。營業稅及印花稅使用格式四-六,合計欄
          填寫統制帳戶數字,細項填寫細稅別明細帳數字。其餘各稅使
          用四-七格式,區分上、下期及隨時開征設帳者,應就統制帳
          及期別明細帳,填列合計數及期別數。
        2.業務科應按月依據分處填報之賦稅查定及減免報告表,彙編各
          月稅別、年度別賦稅查定及減免報告表於次月六日前送主計室
          及第四科。營業稅、印花稅使用格式四-八按各欄計列。其他
          各稅使用格式四-九,按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之合計數計列,免
          區分期別。
  (二)各項稅捐查征月報表:
        1.本表分處依據明細帳填報第四科,第四科依據總帳報財政局,
          均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填報。
        2.本月查定數欄,限填報當月帳上查定增加數減減免數後之淨額
          (負數以紅字填報),查定累計數欄,填報帳上截止當月查定
          累計數。上年度結轉之未征數以查定累計數處理,不必填報於
          本月查定數欄。
        3.本月實征數欄,填報當月帳上征起數減退稅數之淨額,實征累
          計數欄,填報帳上截止當月之實征累計數。
        4.未征數欄依帳上截止當月未征數填報,分處之報表並應就未征
          數區分未過滯納期及已過滯納期填報。
        5.報表之查定累計數減實征累計數應等於未徵數,如有不符應查
          明更正。第四科填報財政局報表之數字並須與主計室帳載數字
          一致。如有不符應查明更正。
        6.分處填報第四科之報表應與第四科所設分處征課明細帳核對,
          如有不符應退回查明更正。
        7.報表格式(八-一)。
  (三)各項稅捐處理情形月報表:
        1.本表分處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區分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填報第
          四科。
        2.表列本月欠稅累計、實征累計、執行憑證、減免註銷、逾七年
          註銷數等欄,均以月累計數填報,並於年度開始時重新累計。
        3.本月新欠發生數欄,限填於本月份內新發生之欠稅數及欠稅更
          正增加數。以前年度報表,以上一本年度結轉之未征數加本月
          份更正增加數為首月新欠發生數。罰鍰以實征為欠稅數。
        4.新欠發生本月累計數欄,依年度內報表之本月新欠發生數欄數
          字逐月累計。以前年度報表之首月累計以首月新欠發生數(即
          上一本年度結轉之未征數加本月更正增加數)加上年度結轉之
          以前年度結欠數計填。
        5.本月實征數欄,依本月份征起之欠稅數填報。
        6.實征本月累計數欄,於年度內依本月實征數逐月累計填報。
        7.執行憑證數欄、減免註銷數欄、及逾七年註銷數欄,均依年度
          內發生之數字,逐月累計填報,惟非欠稅之減免註銷不得計入
          減免註銷數欄。
        8.結欠數欄,依本月欠稅累計數減本月實征累計數、執行憑證數
          、減免註銷數、逾七年註銷數後之數字填報。其數字應與各稅
          查征月報表未征數欄之已過滯納期數字相等。
        9.報表格式(八-二)。
  (四)各項稅捐移送法院執行情形月報表。
        1.本表區分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分處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填報第四
          科,第四科於二十日前彙填報財政局。
        2.執行征起數,依電子作業科產生之當月份法院代收收入清單填
          報本月份征起數欄,並於年度內逐月累計,填報累計征起數欄
          。
        3.移送法院數、製發債權憑證數、法院退案數及稽徵機關撤案數
          等,依移送法院執行情形備忘記錄,填報當月發生數,並於年
          度內逐月累計填報累計數。
        4.年度終了之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移送法院尚未執行數,應合併轉
          入次一年度之以前年度報表,計填於首月移送法院累計數欄。
        5.移送法院累計數減征起累計數、製發債權憑證累計數、法院退
          案累計數、稽徵機關撤案累計數應等於移送法院尚未執行數。
        6.罰鍰以征起數為移送數。
        7.報表格式(八-三)。

九、稅款銷號:
  (一)征收底冊之編造與更正。
        1.底冊編造應配合電子作業,填寫輸入代號及底冊號碼。
        2.人工銷號之征收底冊,業務股應於限繳日期始日,隨稅捐查定
          增加傳票送第三股辦理銷號,其屬隨時開征者,得按月移送。
        3.征收底冊移送第三股銷號前,查征人員應詳細核計查定件數、
          稅額,填註於底冊封面。查定稅額更正者,應蓋更正人員職章
          。
        4.征收底冊移送第三股後之稅額查定更正,應一律使用更正核定
          單,隨稅捐查定增減傳票送三股更正。
        5.以電子計算機辦理單軌銷號作業者,其征收底冊免送第三股人
          工銷號,但對其查定稅額之更正,除填報稅捐查定增、減傳票
          送第三股登帳外,並應將更正核定單送電子作業單位更正電腦
          查征檔案。
  (二)繳納銷號。
        1.電子作業科每日產生之收入清單及其所附稅單人工銷號聯,記
          帳人員應負責按年度別、稅別核對正確後,再將銷號聯送銷號
          人員簽收銷號。
        2.人工銷號人員對稅款繳納銷號,應分別於征收底冊及銷號聯加
          蓋銷號章。如屬已欠稅歸戶之滯納案件並應於欠稅歸戶卡銷號
          。
        3.人工銷號人員發現納稅人自行繳納半數稅款時,應將實繳金額
          註記於征收底冊,並簽會業務股查明有無依限申請複查。已申
          請複查者,在征收底冊加註申請複查,未申請複查者,其未繳
          半數由業務股發單追繳。
        4.人工銷號人員發現稅款繳納不符者,除於征收底冊註明實繳金
          額外,並應簽會業務股查明退、補稅款,或填寫查定更正核定
          單辦理更正。
        5.人工銷號人員發現稅款重複繳納時,應調出原先銷號之銷號聯
          ,查明確屬重複繳納者,通知納稅人辦理退稅,屬銷號錯誤者
          ,應更正銷號。
        6.對逾滯納期尚未繳納之稅款,應造具欠稅清冊(含繳納半數及
          繳納不足者)繼續銷號,並結出未征數供記帳人員記錄已過滯
          納期未征數。
        7.欠稅清冊之銷號,應設置銷號記錄表,詳細記錄結欠數及每日
          征起銷號數。並據以提供記帳人員填報各項稅捐處理情形月報
          表。
        8.人工銷號人員應按月複核欠稅清冊之實際欠稅數是否與銷號記
          錄表之結欠數相符,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更正。其涉及帳上未
          征數變動者,應會業務股依程序更正查定數。
        9.使用電子計算機辦理銷號者,依各稅及稅務管理電子作業手冊
          有關規定辦理。惟應採欠稅累銷,銷號未歸戶之繳款資料,應
          逐件查明更正,併入他日繳款資料繼續銷號。該未歸戶繳款資
          料檔,非因銷號不得清除,以防發生漏銷號。
       10.銷號記錄表格式(九-一)。
  (三)欠稅清冊管理。
        1.欠稅清冊編造後應加以核對並隨即辦理欠稅歸戶,並於辦理欠
          稅歸戶同時在欠稅清冊上逐筆註記「已歸戶」。
        2.欠稅移送法院執行應於欠稅清冊及欠稅歸戶卡註記「移送法院
          」。對移送執行後之退案、撤案均應加以註記。
        3.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案件,應註記於欠稅清冊及欠稅歸戶卡,並
          用紅字記錄銷號記錄表本日增減數欄以減少欠稅數,同時會記
          帳人員登記減少查定數。
        4.逾七年以上依稅捐稽徵法第廿三條規定應行註銷之欠稅數,銷
          號人員應按月依欠稅清冊核計簽請註銷,於欠稅清冊及欠稅歸
          戶卡註記「合於稅捐稽徵法第廿三條規定註銷」,並會記帳人
          員減少查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