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以土地或房屋
抵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明該項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其
他稅款同時抵繳」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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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抵繳之稅款,應限於該抵繳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房屋
稅及申請抵繳土地因移轉所發生之應納土地增值稅為限。至與抵繳土
地、房屋無關之其他應納未納稅款,仍應依法辦理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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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同時抵繳前項各稅稅款之土地或房屋,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
送國有財產局辦理國有財產登記並管理之。其變賣之價款及管理期間
之收益,由國有財產局於扣除必要費用後,交付臺北市國稅局將應抵
繳本處之各項稅款逕行撥付本處解庫。遺產稅抵繳款之實物變賣現值
超過原抵繳稅額部分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
之規定按原辦國有財產登記時之成數予以分成,並以「其他收入-什
項收入」科目分解各級政府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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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抵繳案件,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受理後,將抵繳土地之區段地
號面積、房屋之座落、繼承(贈與)發生日期及受理抵繳核定之土地
現值,函本處辦理。但納稅義務人願以現金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欠稅或
提供抵繳之土地現值不足抵繳遺產稅及其罰鍰者,免函本處核辦,俟
納稅義務人會同國有財產局申報移轉現值時,依一般移轉案件作業程
序辦理,如有應納土地增值稅及欠稅情事時逕行發單交由納稅義務人
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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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接到前項抵繳案件應即交由土地所在地分處估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註記處收文號碼於土地卡並查明應納未納稅款後,將原案移稅務管
理科將應抵繳之各項稅款數額函復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一併辦理抵繳
。並以副本抄送分處及稅務管理科(稅管股)登記。至核准抵繳之應
納未納稅款,應即停止欠稅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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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增值稅之計課,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受理抵繳核定之土地現值
為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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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項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納稅義務人會同國有財產局申報移轉時,
由土地所在地分處核定及填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並於該繳款書上註
明「本件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准以土地抵繳」字樣
,會第三股加蓋「查無欠稅」戳記、承辦人、股長及主管簽章後,將
第二聯逕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彙轉國有財產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至於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聯)、第三聯(報核聯)及應抵繳之欠稅繳
款書,函送稅務管理科留存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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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務管理科俟抵繳稅款確定時,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填發之「抵繳
稅款轉帳通知書」於應抵繳稅款繳款書註明抵繳確定日期、文號加蓋
經辦人、股長、科長職名章後,除將收據聯函送納稅義務人收執外,
將「抵繳稅款轉帳通知書」暨報核聯移送資訊室登錄繳款檔,產生收
入清單及稅捐收入分錄代傳票送會計室轉檔,登錄收入庫別及產生代
傳票登帳;「抵繳稅款轉帳通知書」一聯由會計室保管,列為將來於
抵繳稅款之實物變現時收取稅款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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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稅務管理科對核准抵繳稅款之作業過程,應設專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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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納稅義務人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接到核准
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各項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檢送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者,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應函知本處追繳其應納未納
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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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受理之抵繳案件,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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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程序修正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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