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務案件配合執行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配合執行人員所用之單照,由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指派專人向管理股統
    籌請領保管並轉發,有關配合執行人員領用之單照,每次各以50份為
    限,未使用前不得預蓋收款印戳。
二、領用單照應當場查點清楚,妥慎保管,依照號碼先後順序使用,不得
    跳號使用或遺失,填寫錯誤作廢時應連同原作廢單照列表報備。
三、配合執行人員所收案款,不論現款或票據應於當日下午 5時前繳庫,
    如有特殊原因至遲亦應於次日上午10時前繳庫。
    屬外出執行經收之案款,應另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簽證;如係收取
    現款者,繳款書收據聯交付繳款人收執;如係收取票據者,應交付臨
    時收據聯。經收之票據,應設置「票據處理登記簿」由專人登載及管
    制,支票並應劃平行線,出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應由納稅義務人背書
    。
四、經收之票據交由代收稅款行庫保管,於到期日代為提兌繳庫後將蓋有
    公庫收款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查核聯於次日送交本處管制人員點收後
    ,於「票據處理登記簿」銷號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持臨時收據換領收據
    聯;對於未能兌現而遭退票者,代收稅款行庫應將未兌現票據併同繳
    款書退回本處,管制人員應即辦理追訴手續並函請行政執行處再予執
    行。
五、配合執行人員當日使用之單照及所收之案款包括現款與票據,應填具
    執行財務案件日報表一式二份並檢附繳庫收據分別登帳送由統計人員
    查核,彙造統計表陳核。
六、配合執行人員收款及繳款情形,稅務管理科應指派專人檢查,並得由
    政風室隨時派員抽查。
七、配合執行人員離職時,應將所領單照公物列冊移交清楚。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