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加強土地增值稅查定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5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土地增值稅之查定作業,應依照財政部、內政部68.4.25.臺財稅、臺
    內地字第三二六六七、二九四九號函規定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
    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及財政部民國六十九年五月編印之土地增值稅稽
    徵作業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二、為防杜偽造、變造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偽刻代收行庫繳款印章及
    大頭小尾填寫現值申報書各聯之土地移轉比率及面積以逃漏土地增值
    稅,特規定本要點。

三、稽徵機關受理現值申報時,業務單位收件人員,應查閱現值申報書所
    載之受理機關、土地座落、移轉或設典比率、土地面積、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申報現值,本件契約所載金額、前次移轉登記
    原因發生日期、有無贈與情形、申報原因、申報人及委託書等各欄填
    寫齊全,所附附件經核無誤外,在交付查定稅額前,尚須查核各聯所
    填事項是否相同,有無塗改情形。

四、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四欄「土地面積」應以中文大寫填
    列,第三欄「移轉或設典比率」及第四欄「土地面積」如有塗改、挖
    補者不予收件,如有收件應予退案,收件後,不得申請更正。但錯誤
    屬政府逕為分割所致或可證明確實申報錯誤者,准由當事人於限期內
    補填正確之申報書更正,並填寫與原收件相同之收件日期及號碼。

五、收件人員應指派負責之編製內人員擔任,並隨時注意其考核。各分處
    視收件情形,自行決定或五件或十件等不同件數固定順序輪流分案,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申報案件分與同一承辦人為原則,遇大批或特殊
    情況(如國宅申報案)可依分處業務酌情彈性處理,一次分得案件件
    數如超過基準數時,俟下次輪回時,予以扣抵一次,餘類推。但自用
    住宅用地及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同一移轉案件,無論基地筆數
    多少,仍分同一經辦人辦理。

六、覆核業務由六職等稅務員辦理:但案件較多分處,得增加遴選一至二
    位五職等資深績優稅務員擔任。覆核範圍為移轉面積、移轉現值、前
    次現值(包括坪及平方公尺單價換算)、物價指數、增繳地價稅、加
    減徵及計算式等項目,並負實際覆核責任,如有錯誤,應負行政上連
    帶責任。

七、核定層次:
  (一)自用住宅用地案件為第二層決行。
  (二)一般土地案件,移轉現值在三百萬元以上或同一地號案件移轉面
        積一五0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第二層決行。移轉現值未達三百萬
        元,或同一地號案件移轉面積未達一五0平方公尺或徵收土地案
        件,則由第三層決行。

八、土地移轉現值在三百萬元以上,或同一地號案件移轉面積一五0平方
    公尺以上之案件,應影印前次現值有關基本資料(即前次移轉土地增
    值稅查定表,或地政機關移送之合併、分割之分算地價表,或繼承移
    轉資料等影本)附案呈判。

九、土地增值稅承辦人應核對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四聯申報
    事項無誤後,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稅率」之不同分別填寫「
    稅額查定基本資料表」經覆核後交專人登錄,各項資料不得以鉛筆註
    記,如有更正,應蓋職名章。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課稅資
    料輸入後,即列印查定表及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自用住宅稅率
    案件應俟呈請核准後始可登錄及列印查定表及繳款書,如登錄錯誤,
    應予作廢,另行登錄,不得塗改。在查定案件未經決行前不得將繳款
    書(或免稅明書)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徵收底冊則每十天列
    印一次。

十、業務單位所需空白繳款通知書,向管理單位領取,並應依徵課管理作
    業手冊第九章單照管理要點之規定,嚴格管理。作廢之納稅通知書,
    業務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內編製繳銷作廢單照號碼明細表送還管理單位

十一、稽徵機關於查定土地增值稅後,應將稅額以定稿函知移轉雙方當事
      人,且將「每平方公尺移轉現值」、「應納稅額」、「底冊號碼」
      填入現值申報書第一、二聯內,併同第四聯由承辦人員、覆核人員
      、股長審查核章後.於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次日
      送達管轄地政事務所核對及辦理登記,但在核稅前申請撤銷申報者
      ,免予移送。申報書第一、二聯送地政事務所後,如有稅額或其他
      事項更正或申請撤銷申報者,除函復申請人外,並應以副本抄送地
      政事務所。申報書之移送不得委諸代理人或申請人轉送。

十二、請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時,除審核土地登記事項外,請就所檢附土
      地增值稅單之「移轉現值」、「移轉面積」、「應納稅額」與稽徵
      機關依第十一點提供之資料核對,如其「移轉現值」或「移轉面積
      」經核對不符者,請於二日內退還稽徵機關查明補正,以收相互勾
      稽之效。「應納稅額」經核對不符者,請於二日內以簡便行文表函
      分處查明外,登記案件則繼續辦理。

十三、地政事務所及通報之現值申報書第二聯,由業務單位釐正人員收件
      ,核對徵收底冊(留底聯)所載之移轉面積及應納稅額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應即簽查外,其他經核對無誤者,即蓋「核符」戳記及
      職章後,釐正稅籍。

十四、土地增值稅發單後,逾滯納期限屆滿十日仍未繳納者,管理單位應
      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內編造欠稅清冊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業務
      單位於五日內以隻掛號函知當事人限期繳納或撤銷原申報案,如當
      事人行方不明而退回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公示送
      達,如經通知而逾期未繳納或未撤銷申請,亦未提出異議者,即逕
      行註銷其申報案及查定稅額,同時據以填寫「地籍資料查詢聯單」
      函地政事務所,請就欠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情形於三日內查復。
      如已辦妥登記,而徵收底冊尚為欠稅者,業務單位應即移請管理單
      位查明欠稅究係漏銷號或未收到銷號聯,如有不法原因,即時簽報
      處理。

十五、為加強檔案管理,資料整理人員不得與收件人員為同一人,並確實
      遵照公文處理程序及本處訂頒之「土地增值稅檔案管理作業規定」
      辦理。

十六、本要點相關稅法規定若有修正,隨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