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配合法院辦理各稅參與分配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配合法院執行民事及財務案件課徵土地增值稅、營
    業稅及欠稅參與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二、配合法院拍賣土地代扣繳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財務法庭經拍定或承受有關債務人土
        地之價額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核課土地增值稅,函請相關法院代
        為扣繳並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
        送稅務管理科;如更正扣繳稅款或其他事項時,其處理方式亦同
        。
  (二)前項請法院代扣繳土地增值稅函副本免掛總收文號,由稅務管理
        科公文登記桌人員簽收後移交指定之專人按法院別、執行年度、
        法院執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如有更正函副本,應裝訂於原
        函副本之後,以利查閱。

三、配合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  (建物或動產)  應核課營業稅參與分配
    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工商稅科收到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查明
        該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其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於該貨物拍賣
        或變賣終結前,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並應敘明 1. 請以貴院
        拍定或成交價額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應納營業稅額  = 拍
        定或成交價額÷(1  + 徵收率)×徵收率。 2. 如蒙分配,請
        開立以「臺北市稅
        稽徵處」為受款人之支票。 3. 請於該建物、動
        產拍定或成交後將價額通知本分處。
  (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時,以分處名義函請法院聲明參與
        分配,除自留副本外,並抄送稅務管理科乙份,分處及稅務管理
        科應指定專人將參與分配函副本,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
        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以利查閱。
  (三)分處收到有關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拍定或成交價額通知時,應於
        限期內核課營業稅,並將課徵之稅額函復法院,副本抄送稅務管
        理科。
  (四)參與分配案件未接獲法院通知拍定或成交價額者,分處至遲於收
        到稅務管理科函轉分配通知影本後,於限期內核課營業稅。
  (五)分處自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逾三個月,如未收到法院拍
        定或成交價額通知及分配通知時,應逕洽法院查復,俾免遣漏。

四、各項欠稅費及罰鍰參與分配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已辦妥不動產限制登記之副本時,
        應儘速查明債務人或財產所有權人有無欠繳各項稅費及罰鍰等,
        依左列方式處理:
        1.有欠繳稅費及罰鍰者,填造欠稅費明細表一式四份,連同地政
          事務所函副本移稅務管理科。
        2.無欠繳稅費及罰鍰者,自行存查。
          前項稅費及罰鍰繳款書如已合法送達且案件由財務法庭執行者
          ,應將回執聯一併移辦。
  (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所載內容,如係保全程序之案件,分處自行存
        查。
  (三)欠稅費明細表應載明內容如左:
        1.欠稅人之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稅別、稅籍號碼及稅
          額。
        2.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者,應加計算滯納金、利息。
        3.每筆合計金額及債權總金額。
        4.填表人簽章。
  (四)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移文之欠稅費明細表及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時
        ,應即審查有無依前項規定填寫及蓋章,如查對無誤,即函請法
        院辦理參與分配。稅務管理科及分處應將參與分配函副本連同欠
        稅費明細表,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號先後順序裝訂保管
        。
  (五)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定期拍賣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調閱各項
        欠稅費及罰鍰等欠稅檔與原參與分配資料核對。如有增減欠稅費
        及罰鍰者,分處應即函請法院更,並敘明:如蒙分配,請以「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如
        無增減欠稅費或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五、收到法院分配通知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分配通知時,應即檢附影本乙份函送分處。
        分配之案款如有土地增值稅時,稅務管理科應即核對分配金額與
        聲請參與分配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分配
        。
  (二)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函轉分配通知影本時,應依左列程序處理:
        1.按本作業程序三-(三)規定應課徵之營業稅而因未接獲法院
          通知拍定或成交價額致未核課者,即依三「規定核課營業稅
          。
        2.將分配內容註記於有關冊卡,並核對獲分配之各項稅費及罰鍰
          金額與應受分配之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
          正,並副知稅務管理科。

六、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及繳款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應設置「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管制登記簿」(以下
        簡稱管制簿),由執行股股長指定受任人以外之編制內人員登記
        、保管。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領款通知後,應即核對執行案號及案款金額
        相符後,應檢附委任狀乙份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如不符,應即函
        請法院更正。
        管制簿保管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應在前項副本登記委任狀
        編號、支票號碼及收到日期、支票移會存庫簽收日期、繳款書繳
        納日期。
  (三)領款委任狀一式三份,依法院別賦編流水號碼。
        空白領款委任狀由稅務管理科指定人員保管。作廢時,應由承辦
        人員交回保管人員登記。
  (四)稅務管理科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副本(公下簡稱原函副本)(附委
        任狀乙份),由科登記桌人員掛表後,交管理人員登入管制簿,
        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及簽章後交受任人。
  (五)受任人領取支票後,應即送交管理人員於管制簿登錄支票號碼(
        如支票未劃線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管理人員應於登
        錄時逕予劃線及加蓋戳記)及領取日期,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
        日期及蓋章。再填寫會辦單,連同全案會會計室登錄執行案號、
        支票號碼、金額;會秘書室將支票抽辦核章後,應將全案移還稅
        務管理科。
  (六)秘書室抽取支票後,即填寫繳款書,存入臺北銀行公庫部本處保
        管款帳戶。俟支票兌現,會計室即將繳款書一聯送交稅務管理科
        。
  (七)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及存庫繳款書後,依左列程序
        處理:
        1.由管理人員將會存支票之日期登錄管制簿,並於原函副本填載
          登記日期及簽章,再交經辦人員填寫會辦單註明執行案號、案
          款金額及相關文號後,送會分處補開稅費繳款書、罰鍰繳款書
          (以下均簡稱繳款書)。
        2.由管理人員將支票存庫日期及繳款書編號登錄管制簿,並負責
          裝訂及保管。會存支票如逾五日未收到支票存庫繳款書時,應
          逕洽會計室查復。
  (八)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獲分配案件時,應即檢送相關稅費及罰
        鍰繳款書。並註明執行年度及案號。
  (九)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退會之案件時,應先核對繳款書之執行案號
        及金額,並填寫會辦單,連同全案送會會計皺、秘書室辦理繳納
        手續。如有不符,應即退回分處更正。
  (十)會計室及秘書室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之案件,應在會辦單上核章
        ,並簽發臺北市公庫支票辦理繳納事宜後,將全案及繳款書收據
        移還稅務管理科。自繳款書送會後如逾七日未收到繳款書收據時
        ,稅務管理科應逕洽會計室、必書室查復。
  (十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時,經辦人員應將已繳納之
          繳款書收據函送相關分處轉送納稅義務人,並會管理人員登錄
          繳納日期及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簽章。
  (十二)稅務管理科執行股股長應隨時查閱管制簿,如發現支票領回後
          逾七日仍未存庫或支票存庫後逾十五日仍未繳納者,應即查明
          處理,每月月底將管制簿陳送科長核閱。

七、稅務管理科應按法院別印製附件表格、定稿及領款委任狀,並依單照
    管理之規定管理。

八、本作業程序修正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