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配合法院執行民事及財務案件課徵土地增值稅、營
業稅及欠稅參與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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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法院拍賣土地代扣繳土地增值稅案件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財務法庭經拍定或承受有關債務人土
地之價額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核課土地增值稅,函請相關法院代
為扣繳並請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
送稅務管理科;如更正扣繳稅款或其他事項時,其處理方式亦同
。
(二)前項請法院代扣繳土地增值稅函副本免掛總收文號,由稅務管理
科公文登記桌人員簽收後移交指定之專人按法院別、執行年度、
法院執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如有更正函副本,應裝訂於原
函副本之後,以利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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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 (建物或動產) 應核課營業稅參與分配
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工商稅科收到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查明
該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其屬應課徵營業稅者,應於該貨物拍賣
或變賣終結前,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並應敘明 1. 請以貴院
拍定或成交價額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應納營業稅額 = 拍
定或成交價額÷(1 + 徵收率)×徵收率。 2. 如蒙分配,請
開立以「臺北市稅
稽徵處」為受款人之支票。 3. 請於該建物、動
產拍定或成交後將價額通知本分處。
(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時,以分處名義函請法院聲明參與
分配,除自留副本外,並抄送稅務管理科乙份,分處及稅務管理
科應指定專人將參與分配函副本,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
號先後順序編號保管,以利查閱。
(三)分處收到有關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拍定或成交價額通知時,應於
限期內核課營業稅,並將課徵之稅額函復法院,副本抄送稅務管
理科。
(四)參與分配案件未接獲法院通知拍定或成交價額者,分處至遲於收
到稅務管理科函轉分配通知影本後,於限期內核課營業稅。
(五)分處自函請法院聲明參與分配之日起逾三個月,如未收到法院拍
定或成交價額通知及分配通知時,應逕洽法院查復,俾免遣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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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欠稅費及罰鍰參與分配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分處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已辦妥不動產限制登記之副本時,
應儘速查明債務人或財產所有權人有無欠繳各項稅費及罰鍰等,
依左列方式處理:
1.有欠繳稅費及罰鍰者,填造欠稅費明細表一式四份,連同地政
事務所函副本移稅務管理科。
2.無欠繳稅費及罰鍰者,自行存查。
前項稅費及罰鍰繳款書如已合法送達且案件由財務法庭執行者
,應將回執聯一併移辦。
(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所載內容,如係保全程序之案件,分處自行存
查。
(三)欠稅費明細表應載明內容如左:
1.欠稅人之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稅別、稅籍號碼及稅
額。
2.繳款書經合法送達者,應加計算滯納金、利息。
3.每筆合計金額及債權總金額。
4.填表人簽章。
(四)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移文之欠稅費明細表及地政事務所函副本時
,應即審查有無依前項規定填寫及蓋章,如查對無誤,即函請法
院辦理參與分配。稅務管理科及分處應將參與分配函副本連同欠
稅費明細表,按法院別、執行年度、執行案號先後順序裝訂保管
。
(五)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定期拍賣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調閱各項
欠稅費及罰鍰等欠稅檔與原參與分配資料核對。如有增減欠稅費
及罰鍰者,分處應即函請法院更,並敘明:如蒙分配,請以「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如
無增減欠稅費或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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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到法院分配通知之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分配通知時,應即檢附影本乙份函送分處。
分配之案款如有土地增值稅時,稅務管理科應即核對分配金額與
聲請參與分配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分配
。
(二)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函轉分配通知影本時,應依左列程序處理:
1.按本作業程序三-(三)規定應課徵之營業稅而因未接獲法院
通知拍定或成交價額致未核課者,即依三「規定核課營業稅
。
2.將分配內容註記於有關冊卡,並核對獲分配之各項稅費及罰鍰
金額與應受分配之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
正,並副知稅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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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及繳款作業程序如左:
(一)稅務管理科應設置「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管制登記簿」(以下
簡稱管制簿),由執行股股長指定受任人以外之編制內人員登記
、保管。
(二)稅務管理科收到法院領款通知後,應即核對執行案號及案款金額
相符後,應檢附委任狀乙份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如不符,應即函
請法院更正。
管制簿保管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應在前項副本登記委任狀
編號、支票號碼及收到日期、支票移會存庫簽收日期、繳款書繳
納日期。
(三)領款委任狀一式三份,依法院別賦編流水號碼。
空白領款委任狀由稅務管理科指定人員保管。作廢時,應由承辦
人員交回保管人員登記。
(四)稅務管理科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副本(公下簡稱原函副本)(附委
任狀乙份),由科登記桌人員掛表後,交管理人員登入管制簿,
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及簽章後交受任人。
(五)受任人領取支票後,應即送交管理人員於管制簿登錄支票號碼(
如支票未劃線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管理人員應於登
錄時逕予劃線及加蓋戳記)及領取日期,並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
日期及蓋章。再填寫會辦單,連同全案會會計室登錄執行案號、
支票號碼、金額;會秘書室將支票抽辦核章後,應將全案移還稅
務管理科。
(六)秘書室抽取支票後,即填寫繳款書,存入臺北銀行公庫部本處保
管款帳戶。俟支票兌現,會計室即將繳款書一聯送交稅務管理科
。
(七)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及存庫繳款書後,依左列程序
處理:
1.由管理人員將會存支票之日期登錄管制簿,並於原函副本填載
登記日期及簽章,再交經辦人員填寫會辦單註明執行案號、案
款金額及相關文號後,送會分處補開稅費繳款書、罰鍰繳款書
(以下均簡稱繳款書)。
2.由管理人員將支票存庫日期及繳款書編號登錄管制簿,並負責
裝訂及保管。會存支票如逾五日未收到支票存庫繳款書時,應
逕洽會計室查復。
(八)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獲分配案件時,應即檢送相關稅費及罰
鍰繳款書。並註明執行年度及案號。
(九)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退會之案件時,應先核對繳款書之執行案號
及金額,並填寫會辦單,連同全案送會會計皺、秘書室辦理繳納
手續。如有不符,應即退回分處更正。
(十)會計室及秘書室收到稅務管理科送會之案件,應在會辦單上核章
,並簽發臺北市公庫支票辦理繳納事宜後,將全案及繳款書收據
移還稅務管理科。自繳款書送會後如逾七日未收到繳款書收據時
,稅務管理科應逕洽會計室、必書室查復。
(十一)稅務管理科收到會計室退會之案件時,經辦人員應將已繳納之
繳款書收據函送相關分處轉送納稅義務人,並會管理人員登錄
繳納日期及在原函副本填載登記日期、簽章。
(十二)稅務管理科執行股股長應隨時查閱管制簿,如發現支票領回後
逾七日仍未存庫或支票存庫後逾十五日仍未繳納者,應即查明
處理,每月月底將管制簿陳送科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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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務管理科應按法院別印製附件表格、定稿及領款委任狀,並依單照
管理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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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程序修正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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