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處各單位作業劃一,健全查欠工作,簡化查欠步驟,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買賣(贈與)土地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收件人員,應於收件當日,將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
)申報書(以下簡稱: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彙送完稅人員。
(二)完稅人員接到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除公有戶及公同共有土地
外,應依據記載之土地原所有權人IDN或BAN查詢,依下列方式辦
理查欠作業:
1.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查無欠稅者,即列印查欠紀錄。
2.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有欠稅者,列印補發稅額繳款書(未經合法
送達者,依決行權責展延限繳日期)。
3.查欠電腦資料顯示查無此筆資料時,由完稅人員查閱稅籍編號
辦理查欠。
4.無 IDN、身分註記為*或公有戶,查閱稅籍編號依1.2.步驟辦
理查欠作業。
5.申報移轉土地屬公同共有者,土地增值稅核稅人員應主動通知
完稅人員依稅籍編號或分單號辦理查欠。
(三)完稅人員應依工程受益費欠費列管清冊查明該筆土地有無欠繳工
程受益費,如無列管者,則加蓋「本筆土地查無欠費」;查有欠
費時,應將欠費填入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工程受益費」欄,
並加蓋職名章。
(四)如發現漏課,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加註「補徵中」,將有
關資料(含土地地段地號、持分面積、稅籍編號)填註查欠回覆
單(如歸戶他分處者傳真歸戶分處)送地價稅承辦人員據以補徵
稅額,並會稅務管理股登錄徵銷檔(歸戶他分處者,歸戶分處補
徵後應即傳真或通知土地所在分處)。
(五)完稅人員應將查欠結果填入或黏貼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下方
「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繳納情形調查表」,並加蓋職名章
,俟土地增值稅核定後,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土
地稅費繳納情形」欄內,加蓋「另有欠稅費」「
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
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有欠繳稅費者,應將補發稅額繳款
書,連同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於開徵前送納稅義務
人或代理人簽收,取具回執聯,即交稅務管理股建檔。
(六)依當事人申報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同贈與各款情
事之一者,承辦人員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四聯查註憑以登錄勾
選相關欄位,並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列印「另有
贈與稅」字樣。
(七)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費後,完稅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正本調閱欠
稅費查詢畫面,查明有無銷號。如尚未銷號者,應將繳納金額、
日期及收款行庫名稱填入查欠紀錄內(稅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者,並將繳納收據影印附案備查);並在土地增
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戳記、及職名章並註記日期,
交還納稅義務人。
(八)九月一日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依下列方式加蓋戳記及職名章
:
1.在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土地增值稅
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上加蓋「
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 月 日尚無開徵
地價稅免予查欠」戳記。
2.在次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前移轉之案件,完稅人員應於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書上加蓋「本筆土地持有期間截至
年十月三十一日尚無開徵地價稅免予查欠」及提示年度繳清
地價稅證明戳記。
(九)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申報土地現
值移轉案件,辦理查欠作業時,如經查明無舊欠稅費,應蓋用「
截至 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提示當
年度繳清地價稅證明戳記。
(十)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三聯由完稅人員依規定保管,並列入移交。
三、徵收(收購)土地查欠作業如下:
(一)完稅人員收到地政機關函送之徵收或收購土地補償地價清冊(以
下簡稱:補償清冊)後,應依二、(二)及(三)方式辦理查欠
後,如發現有欠稅費,應列印稅額繳款書,(含記存或追繳土地
增值稅),並將欠稅資料填入補償清冊代扣稅費欄內(全部補償
清冊中代扣稅費欄位必需填寫金額不可留白,若無欠稅時請填「
0」或蓋「查無欠稅」章戳;工程受益費欠費部分,不予列入,
另行送達取證)。
(二)完稅人員應於全部補償清冊封底內頁註記「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字樣,並加蓋職名章,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
定之免稅證明,並將上開清冊一份歸檔存查,一份列管,二份連
同欠稅費繳款書依清冊上次序整理後,函送稅務管理科於發放補
償費時代為扣繳,其餘應自收到日起十五日內(徵收道路工程用
地十日內)送達地政機關。
(三)補償地價如不足抵扣欠稅時,應以徵收本筆土地之欠稅為優先抵
扣;如需辦理分單時,由完稅人員通報歸戶分處承辦人員於二日
內辦理分單,代扣稅費均需小於所領補償費,以供地政處存入「
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開立稅額繳款書送交
完稅人員,由完稅人員依據承辦人員核算結果,更正補償清冊。
代扣稅費欄,如有更正或塗改時,應加蓋職名章。
(四)地價稅開徵與發放補償費期間重疊時,完稅人員於發價日之前三
或四日(地政處於發價前會發函檢附徵收土地預定發價日期表)
,僅就欠繳當期稅款查調徵銷檔,如已繳納,則由完稅人員當日
填寫工程用地補償地價清冊更正通知單,並加蓋職名章後,儘速
以交換公文方式送稅務管理科,以憑更正清冊及送交地政處供其
先行重核發放補償費金額及領款收據之用。
(五)工程受益費欠費由稅務管理科於發放補償費時勸繳。
(六)查欠紀錄交完稅人員併案歸檔。
四、繼承土地、房屋查欠作業如下:
(一)第一筆土地所在分處收件人員收到國稅單位等函送「地方稅查欠
清單」等(以下簡稱:查欠清單)後,即交完稅人員依二、(二
)及(三)方式辦理查欠,並列印查欠紀錄並加蓋職名章,以備
繼承人辦理完稅。如有欠稅同時列印稅額繳款書催繳。房屋部分
比照土地方式辦理。
(二)完稅人員辦理查欠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與被繼承人名義不符時
,應將納稅義務人填入「查欠清單」內,並註明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如無法確認時,向地政機關查明,或函請繼承人提供土地所
有權狀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再依二、(二)及(三)方式辦理查欠
。
(三)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持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分處查欠時,
比照本作業要點二、(八)(九)及四、(一)辦理。
如查無欠稅時,由完稅人員在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上加
蓋「一、臺北市土地、房屋截至 年 月 日無欠繳地價稅、房
屋稅。二、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地價稅開徵前
四十日(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適用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戳記、職名章及
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
如有欠稅時,應俟繳清欠稅後,在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上加
蓋前述之完稅戳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交還納稅義務人或代
理人(尚未銷號者,應將繳納稅額、日期及行庫名稱填入查欠紀
錄內,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影印繳納收據備查)。
「查欠紀錄」附貼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後,由完稅人
員依規定裝訂保管並列入移交。
五、參與民事執行案件分配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於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或其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
單位)囑託查禁債務人不動產,辦妥禁止土地及建物移轉或設定
登記副本時,除保全程序案件外,應依二、(二)及(三)方式
查明有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
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二)完稅人員應列印查欠紀錄,無欠繳稅費時,即將原案簽存;若有
欠稅費,應檢附欠稅費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職名章及註記日期
後,函請執行單位准予參與分配。
(三)分處收到執行單位定期拍賣通知時,應查明原參與分配之欠稅費
有無增減情形。如有增減者,應即函請執行單位更正,並敘明:
如蒙分配,請匯付至本處名義台北銀行公庫部帳號,如無增減欠
稅費或罰鍰者,由分處自行存查。
(四)查封案件經拍定後,如發現欠稅費有異動者,分處函復執行單位
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檢附欠稅費明細表,一併函請參與分配。
(五)分處應將函請執行單位參與分配之副本核對,無誤後即將該副本
依執行單位執行案號裝訂保管。分處並應於電腦檔註記欠稅管理
代號"Ζ",嗣後有變動亦同,未獲分配時,應取消註記。
(六)欠繳工程受益費函請執行單位參與分配時,應於函內敘明欠繳工
程受益費額,請執行單位於拍賣公告內註記。
六、房屋移轉查欠作業如下:
(一)分處承辦人員於收到 契稅申報書時,應即核對契稅申報書上房
屋稅籍編號、納稅義務人(二人以上時應查明有無分單及填註分
單號)無誤後,辦理房屋稅即予開徵作業。
(二)承辦人員應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並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
或免稅證明書查欠欄依實際情形勾選及註記下列項目並核章:
□一般案件截至 年六月底
□有□無欠繳房屋稅(欠繳年期: )。
年 月至 年 月□開徵房屋稅 元,
尚未繳納。
□未即予開徵。 □法院拍賣案件
(查欠核章: )
有欠稅者,應將房屋稅補發繳款書連同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一併送交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後,承辦人員應依據繳納收據管理代號調閱
欠稅查詢畫面有無銷號。如尚未銷號者,應在查欠紀錄內填註繳
納稅額、日期及行庫名稱(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並將繳
納收據影印備查)並在契稅繳款書或契稅免稅證
明書上加蓋「截至 年 月止無欠繳房屋稅」戳
記、職名章及註記日期後,送交納稅義務人。
(四)查欠紀錄應併契稅申報書歸檔。
(五)法院拍賣之申報契稅案件,如原房屋所有權人有欠稅,應調閱徵
課管理作業系統之欠稅中文(稅籍)檔異動畫面並以原管理代號
新增原所有權人之中文姓名、地址資料,以利查欠補單作業。
七、納稅義務人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辦理工程
受益費查欠時,完稅人員應將證明書影印依序編號並依據工程受益費
欠費列管清冊辦理查欠。如有欠費應依有關規定認定,查無欠費或欠
費繳清後由完稅人員於不動產移轉證明書正本加蓋「截至年 期止查
無欠繳工程受益費」戳記交還持有人,影本依序裝訂保管備查。
八、完稅人員依據納稅義務人提供繳納收據正本辦理完稅時,事後應再調
閱欠稅費查詢畫面,如繳納二十日後仍有欠稅費時應查閱劃解明細清
單或向資訊室、繳納行庫查證。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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