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揚開立統一發展模範商店選拔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獎勵本市營業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提高納稅營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營業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含外國與本國)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並經營門市或零售業者。但專營或兼
    營飲食業(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號小業別六四一)之營業人
    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達五0%以上者不適用之。

三、選拔對象,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最近三年內無短、漏、遲開統一發票或逾期申報銷售額紀錄者。
  (三)最近三年內無地方稅之違章及欠稅紀錄者。
  (四)上年度(一至十二月)繳納營業稅總金額排名在前二百名者。
  (五)上年內配合政府稅務政令之宣導者。

四、模範商店須經初審選拔之。初審小組由各分處指派三至五人擔任之,
    復審小組由副處長、主管科長及分處主任擔任之,並以副處長為召集
    人。工商稅科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據管轄分處及電子作業科提供之
    相關資料彙整,送初審、複審小組評審,選出五十名為表揚對象。

五、表揚對象經選定後,每年七月一日於本處稅務節慶大會中公開表揚,
    頒發榮譽標幟。

六、已受表揚之營業人,三年內不再選拔。

七、本選拔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