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本市營業人依法誠實申報納稅,提高納稅營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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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營業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私營事業(含外國與本國)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並經營門市或零售業者。但專營或兼
營飲食業(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代號小業別六四一)之營業人
暨適用零稅率銷售額達五0%以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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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應符合左列標準:
(一)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最近三年內無短、漏、遲開統一發票或逾期申報銷售額紀錄者。
(三)最近三年內無地方稅之違章及欠稅紀錄者。
(四)上年度(一至十二月)繳納營業稅總金額排名在前二百名者。
(五)上年內配合政府稅務政令之宣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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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範商店須經初審選拔之。初審小組由各分處指派三至五人擔任之,
復審小組由副處長、主管科長及分處主任擔任之,並以副處長為召集
人。工商稅科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據管轄分處及電子作業科提供之
相關資料彙整,送初審、複審小組評審,選出五十名為表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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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揚對象經選定後,每年七月一日於本處稅務節慶大會中公開表揚,
頒發榮譽標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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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受表揚之營業人,三年內不再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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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選拔要點,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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