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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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受理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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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本人。
(1)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限制行為能力人查詢本人財產資料時,得由其簽章;如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查詢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2.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3.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財產: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授權書(可共同書立)。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參照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所具備文件辦理。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應備申請函,並於函內敘明申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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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受理申請單位:
一、本處及分處多功能服務櫃台。
二、本處稅務管理科。
三、各分處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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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程序: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案件:
(一)辦理多功能服務櫃台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由服務櫃台人員
受理申請(當場查核相關證明文件)並予以登記後立即查詢,並
將查得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加蓋多功能服務台證明章交申請人,且
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彙總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申請單(以下簡稱
查詢申請單)於次日陳判備查。
(二)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式 2份
,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
式 2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並簽章註
記日期, 1份與查詢申請單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
室)另 1份連同查詢申請單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年。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1.分處受理一般人民申請案件,須調閱全國財產資料時,依一般
公文處理程序,交由承辦人審核無誤後,依規定填寫查詢申請
單 1式 2聯加註收文號碼,陳請主管核章後,移請業務單位查
詢人員辦理查調。稅務管理科由指定之專人辦理。
2.負責查調財產人員應依據查詢申請單調閱全國財產總歸戶檔及
列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移還承辦人。
3.承辦人收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
定保密外,應將查詢申請單第 2聯抽出裝訂成冊備查(查詢申
請單第 1聯與申請函歸檔),密封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依申請人
指定地址以掛號函件寄送。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來函查調全國財產資料,比照人民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辦
理,應將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密封後以密件函復,並提示應依稅捐
稽徵法第33條規定保密。
(三)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式 2份
,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第 2聯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
表」 1式 2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查
核無誤後,簽章註記日期,並將 1份「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
表」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室),另 1份連同查詢
申請單第 2聯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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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查詢申請單及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並依規定列入移交,保留期滿依規定銷燬。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如
發現洩密情事,應立即報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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