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受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貳、受理對象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參、申請應備文件: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
        1.本人。
         (1)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限制行為能力人查詢本人財產資料時,得由其簽章;如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為查詢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2.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3.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
            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財產: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授權書(可共同書立)。
        4.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查詢、發證申請(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參照多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案件所具備文件辦理。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應備申請函,並於函內敘明申請理由。

肆、受理申請單位:
一、本處及分處多功能服務櫃台。
二、本處稅務管理科。
三、各分處業務單位。

伍、作業程序:
一、多功能服務櫃台受理案件:
  (一)辦理多功能服務櫃台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作業,由服務櫃台人員
        受理申請(當場查核相關證明文件)並予以登記後立即查詢,並
        將查得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加蓋多功能服務台證明章交申請人,且
        於當日作業結束後,彙總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申請單(以下簡稱
        查詢申請單)於次日陳判備查。
  (二)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式 2份
          ,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
          式 2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並簽章註
          記日期, 1份與查詢申請單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
          室)另 1份連同查詢申請單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年。
二、一般案件:
  (一)人民申請案件:
        1.分處受理一般人民申請案件,須調閱全國財產資料時,依一般
          公文處理程序,交由承辦人審核無誤後,依規定填寫查詢申請
          單 1式 2聯加註收文號碼,陳請主管核章後,移請業務單位查
          詢人員辦理查調。稅務管理科由指定之專人辦理。
        2.負責查調財產人員應依據查詢申請單調閱全國財產總歸戶檔及
          列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移還承辦人。
        3.承辦人收到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
          定保密外,應將查詢申請單第 2聯抽出裝訂成冊備查(查詢申
          請單第 1聯與申請函歸檔),密封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依申請人
          指定地址以掛號函件寄送。
  (二)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來函查調全國財產資料,比照人民申請案件作業程序辦
        理,應將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密封後以密件函復,並提示應依稅捐
        稽徵法第33條規定保密。
  (三)內部稽核:
        1.依規定時間每星期列印「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1式 2份
          ,交查詢單位之查核人員進行核驗。
        2.查核人員應將原查詢申請單第 2聯與「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
          表」 1式 2份逐一核對,將查對情形註記於紀錄表備考欄,查
          核無誤後,簽章註記日期,並將 1份「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
          表」按月裝訂成冊送回電作單位(資訊室),另 1份連同查詢
          申請單第 2聯裝訂成冊每半年歸檔並保留 3年。

陸、各業務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查詢申請單及財稅網路線上作業紀錄表,
    並依規定列入移交,保留期滿依規定銷燬。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如
    發現洩密情事,應立即報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