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執行(債權)憑證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確保稅收,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牌照稅及其罰鍰之執行(債權)憑證由機會稅科管理,其餘各稅
    及罰鍰案件之執行(債權)憑證由分處管理;分處及機會稅科應指定
    執行(債權)憑證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負責辦理。

三、分處及機會稅科收到執行(債權)憑證後,由登記桌人員按照一般公
    文處理程式,交管理人員辦理。

四、管理人員收到執行(債權)憑證時,應依下列程式辦理:
  (一)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與事實不符,如有不符,即函請行政執
        行處更正。
  (二)登錄「欠稅管理註記異動檔」。
  (三)檢附已登錄註記之畫面,連同憑證影本乙份,附案陳核後歸檔存
        查;正本抽出按稅目別,依收件先後順序賦編流水號裝訂成冊,
        妥為保管。

五、執行(債權)憑證應定期於每年 6月及12月全面清理,其清理方式如
    次:
  (一)資訊室依據案件管制檔內紀錄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交查全國財產歸戶檔,列印交查成果清冊 1式 2份,送
        原移送執行單位。
  (二)交查成果清冊內未載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者,管理人員應會業務單位查註欠稅人(受處分人)統一編號(
        並建入電腦檔)、現址及財產或營業資料。
  (三)凡查有可供執行財產(含提供擔保之擔保品)或營業資料者,管
        理人員應即會稅務管理單位列印移送書,連同財產清單、營業、
        所得資料及執行(債權)憑證移請行政執行處再執行,並於移送
        書上加蓋「已發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戳記。
  (四)欠稅(罰鍰)經依破產、清算等程式參與分配未獲清償及逾徵收
        期間者,應依規定會業務單位辦理註銷,並於執行(債權)憑證
        上簽註結案及登錄「欠稅管理註記異動檔」。

六、資訊室應於每月10日前列印執行(債權)憑證清冊,送交各業務單位
    核對上月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案件有無未建檔情形,如有遺漏應即
    補正並列管)。

七、管理人員應按月清查執行(債權)憑證,其已逾徵收期間者,應即會
    業務單位填寫更正核定單並註記欠稅管理註記「 9」於電腦檔。

八、已簽註結案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3
    年。

九、資訊室應於每月15日前產出上月之「執行(債權)憑證清理成果統計
    表」 2份送稅務管理科,稅務管理科 1份自存保管, 1份送各業務單
    位。營理人員應將每次清理相關資料裝訂成冊,併同查對陳核後之「
    執行(債權)憑證清理成果統計表」備供查核及列入交代。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