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員配置:
一、總處:設厘正組組長一人,領組六人,各組組員六至八人。
二、分處:二股地價稅服務區人員或專任人員。
貳、業務劃分:
一、總處:
(一)作業範圍:依地政、工務等機關移送之異動資料辦理稅籍異動及維
護。
(二)作業項目:
1.組長:設置六等稅務員一人。
(1)厘正作業之綜合性行政業務。
(2)稅籍主檔維護之規劃、監督、管制。
(3)抽核領組人員等稅籍異動電腦主檔及土地卡正確情形。
(4)厘正人員工作考核。
(5)與電子作業單位及各分處作業連繫、配合、協調。
(6)彙總編製及檢討分析厘正作業各項統計報表。
(7)交辦事項。
2.領組:設置六人,由五等稅務員或熟悉業務,較具經驗之助理稅務
員兼任。
(1)各項稅籍異動資料之蒐集、收件、初審、整理、編號、登記、分
件、管制、保管等。
(2)登錄、查詢、電腦主檔及厘正土地卡。
(3)工程受益費歸戶號及工程名稱之查詢。
(4)稅籍主檔維護之執行及本組工作情形管制。
(5)漏課或更正地價稅相關稅籍主檔之查詢、管制。
(6)厘正作業行政業務之協辦。
(7)抽核本組組員稅籍異動電腦主檔及土地卡正確情形。
(8)本組異動資料統計報表之編製。
(9)交辦事項。
3.組員:依行政區土地標示段別區分組別,按組別大、小,每組設置
組員六至八人。
(1)登錄、查詢、電腦主檔及厘正土地卡。
(2)工程受益費歸戶號及工程名稱之查詢。
(3)稅籍主檔維護之執行。
(4)漏課或更正地價稅相關稅籍主檔之查詢。
(5)向戶政、地政等有關單位調閱、核對資料。
(6)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登錄、查詢。
(7)交辦事項。
二、分處:
(一)作業範圍:
1.依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及有關法規,向稅捐分處申請或通報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及查獲違章、違規使用等稅地種類之調
查,依法改課地價稅或田賦,稅種之變更,由土地所在地分處辦理
稅籍異動。
2.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送單地址改正IDN,姓名等案件由歸戶分
處辦理稅籍異動。
(二)作業項目:
1.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違章違規使用等稅地調查,土地稅主檔稅地
種類、減免原因、面積、期數、核准文號及相欄位之登錄更檔。
2.納稅義務人或管理人住址IDN,姓名改正之登錄更檔。
參、作業程序流程:
一、總處:
(一)領組人員接獲地籍異動資料時,應先初歲審核內容是否完整,如有
缺漏,應退還原通報單位補正。
(二)當日所收異動資料,應按分處別及各組員經辦之土地段別區分整理
後,逐張連續編號(設置七位數字,前二位為分處代號,後五位為
流水號),將起、訖號碼登記於「受理地籍異動資料登記簿」(附
件一),即交由組員核點張數無誤後,於簽收欄註明簽收日期並蓋
章。
(三)厘正人員接到前項資料後,應隨即辦理厘正,厘正完竣,於該批資
料首頁註明厘正日期並蓋章,將資料退還領組人員,並於登記簿辦
竣日期欄,填註資料退還日期。資料如有缺漏或不完整情形,無法
辦理厘正時,應抽一併交還領組人員登記,並退還原通報單位補正
。
(四)領組人員應將厘正完竣之各項資料,按月依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妥
為保管,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後彙總歸檔備查。
(五)領組人員應按月將當月內所收稅籍異動資料厘正情形,於次月五日
填報厘正情形報告表(附件二),註明已厘正與未厘正件數及原因
陳核。
(六)厘正人員如發現稅籍主檔有誤,屬稅種之錯誤,應填具「地籍異動
通報單」(一式正、副二聯)(如附件三、四)陳核後,編號移送
分處查明並更檔後,將處理情形填註於「登錄日期」或「備註」欄
,正聯送回總處備查;餘課稅內容之錯誤,應填具「地籍異動通報
單」正聯,陳核後,更正稅籍主檔,並註明更檔日期蓋章後,交領
組人員按時序裝訂、保管備查。
(七)領組人員接獲服務區或查欠人員通報漏課或更正地價稅案件,應先
交由厘正人員核對稅籍主檔及土地卡,並將查明結果填註於「地籍
異動通報單」正、副二聯,陳核後,如屬原課徵有誤者,應將副聯
移送分處服務區人員依法辦理;如正確者,移還原通報經辦人員,
正聯由領組人員保管備查。
(八)領組人員應按月抽核異動資料登錄電腦鋌檔及厘正土地卡情形,並
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截檔前,檢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九
月十五日)前異動資料,是否均已厘正完竣(領組人員之抽核由組
長負責),作為考核之依據。
(九)資訊室系統執行人員,應按週列印審核及正誤清單送原登錄單位查
對更檔情形,如屬稅種之變更,應加印一份送財產稅科備查。
二、分處:
(一)適用特別稅率案件:
1.合於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十月七日)前提
出申請。逾期申報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適用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2.分處接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書時,屬自用住宅用地應依財政部訂頒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屬工業(廠
)用地,應派員實地勘查,並設「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卡」或「工業
(廠)用地登記卡」,併案核定後,函復申請人,登記卡抽出,交
由專人負責保管。
3.符合當年(期)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應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
截檔日前,按核准日期、文號、隨即辦理更檔。
4.自次年(期)起始准予適用特別稅率或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土
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期)地價稅複核更正截檔日後,再行辦
理更檔。
(二)減免案件:
1.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及有關法令規定減免地
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
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
十日(十月七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減免,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2.分處接獲減免申請書,應即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查核,及會同
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或依申請機關檢附之證明
文件,填具地價稅減免表及減免稅地登記卡,簽報核定後,函復申
請人。登記卡抽出,交由專人負責保管。
3.符合當年(期)減免地價稅、田賦之土地,應於當年(期)地價稅
、田賦開徵截檔前,按核准日期、文號隨即辦理更檔。
4.自次年(期)始准予減免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複核更正截檔後,再行辦理更檔。
(三)稅地種類之調查:
1.調查結果應填註於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卡,工業(廠)用地登記卡,
減免稅地登記卡,或查核清單,並詳載查核日期、依據、相關文號
、加蓋職章,經核定後,有異動者,應函告納稅義務人。
2.應自當年(期)改課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開徵截檔日前,按查核日期、文號,隨即辦理
更檔。
3.應自次年(期)始改課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複核更正截檔後,更行辦理更檔。
(四)當年(期)地價稅定期開徵、新增、複核、更正、註銷案件:
1.分處接獲納稅人申請或自行發現原課徵內容有誤,應辦理更正、新
增、重新核稅及註銷原查定稅額,並將結果函復納稅人。
2.於當年地價稅定期開徵前,由資訊室訂定日期,開放稅籍主檔辦理
異動。服務區人員應先查詢電腦稅籍主檔內容,經核對後,如可按
納善人提供之資料或相關依據,足資證明稅籍主檔錯誤者,得自行
辦理更檔。
3.如須查對土地卡或相關異動資料,可以電話連繫或填具「地籍異動
通報單」正聯,以傳真或次日公文交換方式,向總處調閱。厘正人
員接獲通知後,應即影印資料以傳真或次日公文交換方式,送分處
據以辦理更檔。
4.經前述各項更檔後,除須重行核稅部分,由資訊室列印繳款書,於
次日移送分處外,餘由分處自行列印繳款書,依法辦理送達。
(五)非地價稅定期開徵複核更正期間之更正稅籍主檔及隨時補徵、更正
、註銷以前年度地價稅案件:
服務區人員發現稅籍主檔有誤或接獲地單位移送之漏課及更正案件
,除稅種及納稅人送單住址IDN,姓名更正之變更,經查明核定
後,得自行辦理更正稅籍檔外,餘均應通報總處查明更正稅籍檔後
,再由分處服務區人員填寫更正核定單通報更正徵銷檔上稅額辦理
退、補、註銷等工作。
(六)前述各項分處自行更標及經通報總處詢或更正稅籍檔者,均應填具
「地籍異動通報單」正、副二聯。(如為分處自行更檔部分,必須
檢附證明文件等影本),經編號陳核後,送總處據以更標或厘正土
地卡後,厘正人員應註明更檔及厘正土地卡日期並蓋章,副聯送還
原通報分處,併原案存檔備查。
肆:本要點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年 月份地籍異動資料處理情形報告
表
┌────┬──┬──┬──┬──┬───┐一二
│\ 區分│上月│本月│本月│本月│本月底│、、
│ \ │底未│份簽│份應│份已│尚未辦│本請
│承辦\ │辦件│收件│辦件│辦總│妥件數│表按
│人員 \│數 │數 │數 │件數│ │一年
├────┼──┼──┼──┼──┼───┤式度
│ │ │ │ │ │ │二別
├────┼──┼──┼──┼──┼───┤份填
│ │ │ │ │ │ │,列
├────┼──┼──┼──┼──┼───┤一累
│ │ │ │ │ │ │份計
├────┼──┼──┼──┼──┼───┤分數
│ │ │ │ │ │ │處。
├────┼──┼──┼──┼──┼───┤留
│ │ │ │ │ │ │存
├────┼──┼──┼──┼──┼───┤,
│ │ │ │ │ │ │一
├────┼──┼──┼──┼──┼───┤份
│ │ │ │ │ │ │於
├────┼──┼──┼──┼──┼───┤次
│ │ │ │ │ │ │月
├────┼──┼──┼──┼──┼───┤五
│ │ │ │ │ │ │日
├────┼──┼──┼──┼──┼───┤前
│ │ │ │ │ │ │送
├────┼──┼──┼──┼──┼───┤財
│ │ │ │ │ │ │產
├────┼──┼──┼──┼──┼───┤科
│ │ │ │ │ │ │。
├────┼──┼──┼──┼──┼───┤
│合 計│ │ │ │ │ │
├────┼──┼──┼──┼──┼───┤
│累 計│ │ │ │ │ │
└────┴──┴──┴──┴──┴───┘
主任 審核員 股長 製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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