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稅籍厘正集中處理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2日

所有條文

壹、人員配置:
一、總處:設厘正組組長一人,領組六人,各組組員六至八人。
二、分處:二股地價稅服務區人員或專任人員。
貳、業務劃分:
一、總處:
(一)作業範圍:依地政、工務等機關移送之異動資料辦理稅籍異動及維
      護。
(二)作業項目:
    1.組長:設置六等稅務員一人。
     (1)厘正作業之綜合性行政業務。
     (2)稅籍主檔維護之規劃、監督、管制。
     (3)抽核領組人員等稅籍異動電腦主檔及土地卡正確情形。
     (4)厘正人員工作考核。
     (5)與電子作業單位及各分處作業連繫、配合、協調。
     (6)彙總編製及檢討分析厘正作業各項統計報表。
     (7)交辦事項。
    2.領組:設置六人,由五等稅務員或熟悉業務,較具經驗之助理稅務
      員兼任。
     (1)各項稅籍異動資料之蒐集、收件、初審、整理、編號、登記、分
        件、管制、保管等。
     (2)登錄、查詢、電腦主檔及厘正土地卡。
     (3)工程受益費歸戶號及工程名稱之查詢。
     (4)稅籍主檔維護之執行及本組工作情形管制。
     (5)漏課或更正地價稅相關稅籍主檔之查詢、管制。
     (6)厘正作業行政業務之協辦。
     (7)抽核本組組員稅籍異動電腦主檔及土地卡正確情形。
     (8)本組異動資料統計報表之編製。
     (9)交辦事項。
    3.組員:依行政區土地標示段別區分組別,按組別大、小,每組設置
      組員六至八人。
     (1)登錄、查詢、電腦主檔及厘正土地卡。
     (2)工程受益費歸戶號及工程名稱之查詢。
     (3)稅籍主檔維護之執行。
     (4)漏課或更正地價稅相關稅籍主檔之查詢。
     (5)向戶政、地政等有關單位調閱、核對資料。
     (6)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登錄、查詢。
     (7)交辦事項。
二、分處:
(一)作業範圍:
    1.依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及有關法規,向稅捐分處申請或通報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及查獲違章、違規使用等稅地種類之調
      查,依法改課地價稅或田賦,稅種之變更,由土地所在地分處辦理
      稅籍異動。
    2.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送單地址改正IDN,姓名等案件由歸戶分
      處辦理稅籍異動。
(二)作業項目:
    1.特別稅率及減免稅地、違章違規使用等稅地調查,土地稅主檔稅地
      種類、減免原因、面積、期數、核准文號及相欄位之登錄更檔。
    2.納稅義務人或管理人住址IDN,姓名改正之登錄更檔。
參、作業程序流程:
一、總處:
(一)領組人員接獲地籍異動資料時,應先初歲審核內容是否完整,如有
      缺漏,應退還原通報單位補正。
(二)當日所收異動資料,應按分處別及各組員經辦之土地段別區分整理
      後,逐張連續編號(設置七位數字,前二位為分處代號,後五位為
      流水號),將起、訖號碼登記於「受理地籍異動資料登記簿」(附
      件一),即交由組員核點張數無誤後,於簽收欄註明簽收日期並蓋
      章。
(三)厘正人員接到前項資料後,應隨即辦理厘正,厘正完竣,於該批資
      料首頁註明厘正日期並蓋章,將資料退還領組人員,並於登記簿辦
      竣日期欄,填註資料退還日期。資料如有缺漏或不完整情形,無法
      辦理厘正時,應抽一併交還領組人員登記,並退還原通報單位補正
      。
(四)領組人員應將厘正完竣之各項資料,按月依編號順序裝訂成冊,妥
      為保管,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後彙總歸檔備查。
(五)領組人員應按月將當月內所收稅籍異動資料厘正情形,於次月五日
      填報厘正情形報告表(附件二),註明已厘正與未厘正件數及原因
      陳核。
(六)厘正人員如發現稅籍主檔有誤,屬稅種之錯誤,應填具「地籍異動
      通報單」(一式正、副二聯)(如附件三、四)陳核後,編號移送
      分處查明並更檔後,將處理情形填註於「登錄日期」或「備註」欄
      ,正聯送回總處備查;餘課稅內容之錯誤,應填具「地籍異動通報
      單」正聯,陳核後,更正稅籍主檔,並註明更檔日期蓋章後,交領
      組人員按時序裝訂、保管備查。
(七)領組人員接獲服務區或查欠人員通報漏課或更正地價稅案件,應先
      交由厘正人員核對稅籍主檔及土地卡,並將查明結果填註於「地籍
      異動通報單」正、副二聯,陳核後,如屬原課徵有誤者,應將副聯
      移送分處服務區人員依法辦理;如正確者,移還原通報經辦人員,
      正聯由領組人員保管備查。
(八)領組人員應按月抽核異動資料登錄電腦鋌檔及厘正土地卡情形,並
      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截檔前,檢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九
      月十五日)前異動資料,是否均已厘正完竣(領組人員之抽核由組
      長負責),作為考核之依據。
(九)資訊室系統執行人員,應按週列印審核及正誤清單送原登錄單位查
      對更檔情形,如屬稅種之變更,應加印一份送財產稅科備查。
二、分處:
(一)適用特別稅率案件:
    1.合於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十月七日)前提
      出申請。逾期申報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適用之原因
      、事實消滅時,自次年(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2.分處接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書時,屬自用住宅用地應依財政部訂頒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屬工業(廠
      )用地,應派員實地勘查,並設「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卡」或「工業
      (廠)用地登記卡」,併案核定後,函復申請人,登記卡抽出,交
      由專人負責保管。
    3.符合當年(期)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應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
      截檔日前,按核准日期、文號、隨即辦理更檔。
    4.自次年(期)起始准予適用特別稅率或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土
      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期)地價稅複核更正截檔日後,再行辦
      理更檔。
(二)減免案件:
    1.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及有關法令規定減免地
      價稅或田賦者,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
      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
      十日(十月七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
      減免,減免原因、事實消滅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2.分處接獲減免申請書,應即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查核,及會同
      會辦機關派員,依據地籍圖冊實地勘查,或依申請機關檢附之證明
      文件,填具地價稅減免表及減免稅地登記卡,簽報核定後,函復申
      請人。登記卡抽出,交由專人負責保管。
    3.符合當年(期)減免地價稅、田賦之土地,應於當年(期)地價稅
      、田賦開徵截檔前,按核准日期、文號隨即辦理更檔。
    4.自次年(期)始准予減免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複核更正截檔後,再行辦理更檔。
(三)稅地種類之調查:
    1.調查結果應填註於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卡,工業(廠)用地登記卡,
      減免稅地登記卡,或查核清單,並詳載查核日期、依據、相關文號
      、加蓋職章,經核定後,有異動者,應函告納稅義務人。
    2.應自當年(期)改課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開徵截檔日前,按查核日期、文號,隨即辦理
      更檔。
    3.應自次年(期)始改課或恢復徵收之土地,應專案列管,於當年(
      期)地價稅、田賦複核更正截檔後,更行辦理更檔。
(四)當年(期)地價稅定期開徵、新增、複核、更正、註銷案件:
    1.分處接獲納稅人申請或自行發現原課徵內容有誤,應辦理更正、新
      增、重新核稅及註銷原查定稅額,並將結果函復納稅人。
    2.於當年地價稅定期開徵前,由資訊室訂定日期,開放稅籍主檔辦理
      異動。服務區人員應先查詢電腦稅籍主檔內容,經核對後,如可按
      納善人提供之資料或相關依據,足資證明稅籍主檔錯誤者,得自行
      辦理更檔。
    3.如須查對土地卡或相關異動資料,可以電話連繫或填具「地籍異動
      通報單」正聯,以傳真或次日公文交換方式,向總處調閱。厘正人
      員接獲通知後,應即影印資料以傳真或次日公文交換方式,送分處
      據以辦理更檔。
    4.經前述各項更檔後,除須重行核稅部分,由資訊室列印繳款書,於
      次日移送分處外,餘由分處自行列印繳款書,依法辦理送達。
(五)非地價稅定期開徵複核更正期間之更正稅籍主檔及隨時補徵、更正
      、註銷以前年度地價稅案件:
      服務區人員發現稅籍主檔有誤或接獲地單位移送之漏課及更正案件
      ,除稅種及納稅人送單住址IDN,姓名更正之變更,經查明核定
      後,得自行辦理更正稅籍檔外,餘均應通報總處查明更正稅籍檔後
      ,再由分處服務區人員填寫更正核定單通報更正徵銷檔上稅額辦理
      退、補、註銷等工作。
(六)前述各項分處自行更標及經通報總處詢或更正稅籍檔者,均應填具
      「地籍異動通報單」正、副二聯。(如為分處自行更檔部分,必須
      檢附證明文件等影本),經編號陳核後,送總處據以更標或厘正土
      地卡後,厘正人員應註明更檔及厘正土地卡日期並蓋章,副聯送還
      原通報分處,併原案存檔備查。
肆:本要點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年  月份地籍異動資料處理情形報告
表
┌────┬──┬──┬──┬──┬───┐一二
│\  區分│上月│本月│本月│本月│本月底│、、
│  \    │底未│份簽│份應│份已│尚未辦│本請
│承辦\  │辦件│收件│辦件│辦總│妥件數│表按
│人員  \│數  │數  │數  │件數│      │一年
├────┼──┼──┼──┼──┼───┤式度
│        │    │    │    │    │      │二別
├────┼──┼──┼──┼──┼───┤份填
│        │    │    │    │    │      │,列
├────┼──┼──┼──┼──┼───┤一累
│        │    │    │    │    │      │份計
├────┼──┼──┼──┼──┼───┤分數
│        │    │    │    │    │      │處。
├────┼──┼──┼──┼──┼───┤留
│        │    │    │    │    │      │存
├────┼──┼──┼──┼──┼───┤,
│        │    │    │    │    │      │一
├────┼──┼──┼──┼──┼───┤份
│        │    │    │    │    │      │於
├────┼──┼──┼──┼──┼───┤次
│        │    │    │    │    │      │月
├────┼──┼──┼──┼──┼───┤五
│        │    │    │    │    │      │日
├────┼──┼──┼──┼──┼───┤前
│        │    │    │    │    │      │送
├────┼──┼──┼──┼──┼───┤財
│        │    │    │    │    │      │產
├────┼──┼──┼──┼──┼───┤科
│        │    │    │    │    │      │。
├────┼──┼──┼──┼──┼───┤
│合    計│    │    │    │    │      │
├────┼──┼──┼──┼──┼───┤
│累    計│    │    │    │    │      │
└────┴──┴──┴──┴──┴───┘
主任    審核員    股長    製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