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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分處就所轄營業人報繳之營業稅,遇有左列情況者,應分別報請總
    處或處辦理劃撥核減上年度實徵數:
    (一)服務區轄內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以註銷設立方式改組,並遷址
          在同一分處轄內之不同服務區,致減少其營業稅收者,按遷出
          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上年度新設立至遷出時未滿一年者
          ,按實際營業月份計算),其達上年度該服務區實徵數百分之
          三以上,或該營利事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
          者,由原服務區人員就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辦理劃撥,並
          於簽請分處主任核可後報處核備。
    (二)服務區轄內營利事業變更地址或以註銷設立方式改組,並遷址
          至本市其他分處轄區,致減少原轄分處營業稅收者,並遷出月
          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上年度新設立至遷出時未滿一年者,
          按實際營業月份計算),其達上年度服務區實徵數百分之三以
          上,或該營利事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
          由原管轄分處就遷出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填具「營利事業遷
          移地址稅額劃撥明細表」(如附件),函請遷入分處查核無誤
          後,將上揭明細表逕移工商稅科辦理劃撥。

二、各分處就所轄營業人報繳之營業稅,遇有左列情況之一,因而影響稅
    收者,應按事實發生月份前一年之實徵數計算,其達上年度該服務區
    實徵數之百分之五以上,或該營利事業每期實繳營業稅額平均達五十
    萬元以上者,應陳報總處並經查核屬實後予以登記,作為該服務區計
    算稽徵工作考核減列上年度實徵數成績之依據:
    (一)因稅法修正或行政命令變更影響稅收者。
    (二)因政府政策性之決定,直接影響稅收者。
    (三)營利事業遭受重大災害,因而影響稅收者。
    (四)轄內合併總繳營業人經核准撤銷總繳,而影響稅收者。
    (五)轄內營業人遷移他縣市,無法辦理劃撥影響稅收者。惟原址另
          設營業人時,其新設營業人所繳納稅額應予扣除。
    (六)因宣告倒閉影響稅收者。惟原址另設營業人時,其新設營業人
          所繳納稅額應予扣除。

三、本劃撥核減作業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陳報,其屬六月份發生者,
    應於七月十日前陳報,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分處服務區人員之營業稅實徵數,以服務區內營業人當年度之實繳
    稅額為準,其屬奉派共同調查而徵起者。其徵起之稅額由分處主任視
    參加人員出力之大小核定分配,惟核定之分配數應予以登記列管,並
    於次月十日將分配情形列表陳報總處備查。

五、本要點於簽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