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處為加強處理,並統一規定參與民事及財務執行分配案件,持訂定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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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事及財務執行案件,扣繳土地增值稅及各項欠稅參與分配,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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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函請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依法代扣依法代扣土地增
值稅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處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民事執行處或財務法
庭,經拍定有關債務人土地價額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迅速核課土地增
稅,經分處主任判行後,以分處名義函(附件一)請該院代為扣繳,
惟應敘明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為受款人開立支票。並將副本抄送
稅務管理科(由登記桌簽收,免掛總收文號),如扣繳稅款或其他內
容有變動需更正時,其處理亦同(附件二)。
二、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應指定專人將扣繳副本,按執行年度,依法院
執行案號先後順序編號裝訂保管,以利查閱。
三、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收到法院分配通知後,應核對原核定土地增值
稅有無不符。如有不符,應即函請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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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土地增值稅以外各項欠稅費參與分配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處收到地政事務所函復法院囑託查禁債務人不動產,辦妥禁止移轉
或設定登記副本時,應盡速查明該債務人或財產所有權人有無欠繳營
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及罰鍰。如有欠稅及罰鍰,應填
造欠稅費明細表(附件三)一式四分,連同地政事務所函副本移稅務
管理科,無欠稅費者,即將原函簽存。
二、上項囑託查禁,如屬財務法庭執行查封拍賣案件,除填造欠稅費明細
表外,如已取得合法繳款書送達證,應一併移請辦理。
三、地政事務所函復副本,如係保全稅序(假扣押)案件,因法院暫不執
行拍賣,分處免填造欠稅費明細表及免移送稅務管理科,由分處自行
存查。
四、填造欠稅費明細表,可按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工程受益費及罰
鍰順序填入同一明細表外,如已取得合法繳款書送達回證,應一併移
請辦理。
五、稅務管理科收到分處移來之地政事務所函副本及欠稅費明細表後,應
即審查有無依上項規定填寫及核章,如經查明無誤,應即函(附件四
)請法院辦理參與分配,並將副本連同欠稅費明細表一分,分送原移
送分處及稅務管理科(執行股),由原承辦參與分配人員依執行案號
順序裝訂保管,以便獲得分配時查考。
六、稅務管理科於收到法院定期拍賣通知時,應移請分處儘速調閱營業稅
、地價稅、房屋稅及工程受益及罰鍰更正參與分配資料核對,如有新
增欠稅及罰鍰,或舊欠已清之情事,於拍賣日前,函請法院更正參與
分配額,副本抄送稅務理科(執行股)。無新增欠稅費或罰鍰時,由
分處自行存查。
七、分處函請法院更正參與分配之函稿(附件十二),經分處主任判行後
,以分處名義發函,惟應敘明「如蒙分配,請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為
受款人」字句。副本抄送稅務管理科。(由登記桌簽收,免掛總收文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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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領取法院代扣或分配案款公庫支票及繳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收到法院領款通知後,應即核對案號、金額與
原函請代扣之土地增值稅或獲得分配案款金額有無相符。如有不符,
應函請法院更正;如核對相符,函(附件五)復法院委派本處XXX 代
表洽領案款,並附委任狀(附件六)乙紙及副知(含委任狀)稅務管
理科。
二、委任狀次印製時,應加印流水編號。空白委任狀由科登記桌人員妥善
保管、於公文案時每案附一分交執行承辦人員簽辦,作廢時應交回登
記桌人員登記。
三、稅務管理科收到函復法院洽領案款副本暨委任狀後,由科登記桌掛表
,依公文處理辦理。
四、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應設置「領取法院分配案款支票管制登記簿」
(附件七,以下簡稱管制簿),由執行股股長指定編制內人員(受委
任人除外)保管。
五、執行股收到附委任狀公文副本後,應先交由管制簿保管人員將委任狀
公文副本交由受委黛人洽領案款支票。
六、受委任人領到案款支票後,應先交由管制簿保尹人員登記支票領到日
期及支票號碼。支票未劃線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戮記者,登記人
員應逕予劃線及加蓋戳記。
七、支票登記後,受委任人應將公文連同支票移會會計室(附件八)登記
執行案號、支票號碼及支票金額後,移秘書室將支票抽出,並由會計
室、秘書室各級人員在公文上簽章,交還受委任人移會分處(附件九
)補開上地增值稅繳款書及欠稅費繳款書。公文移會補單時,應註明
執行案號、金及相關文號
八、秘書室收到上項支票後,應即填寫繳款書,將該支票存入本處台北銀
行公庫部六00三保管帳戶。支票兌現後,由會室將款書一聯送稅務
管理科(執行股),由管制簿管理人員將支票存庫日期及繳款書編號
登入管制簿。繳款書由管制簿保管人員裝訂妥善保管。五日後如未收
到上項繳款聯時,執行股應迅速向會計室查詢。
九、分處收到稅務管理科(執行股)移會拍賣獲得分配安件,應即速補開
稅費繳款書。並在繳款書上註明執行年度及案號,以利查考。
十、稅務管理科(執行股)收到分處補開繳款書,應先核對執行案號及金
額。如有不符,應退回更正;經核對相符後,則將繳款書移會計室(
附件十)會祕書室簽發支票,辦理繳納手續。
十一、秘書室辦理繳稅手續後,應將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產權登記聯(土
地增值稅)送回稅務管理科(執行股),由管制簿保管人員將稅日
期登入管制簿後,送股長核閱,並由股長在管制簿上核章。繳款書
收據聯影本或產權登記聯交由受委任人函(附件十一)送分處。繳
稅一週後稅務管理科(執行股)如未收到繳納收據聯影本產權登記
聯時,應向會計室查詢。
十二、分處收到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產權登記聯,應交由銷號人員妥善保
管,偶備納稅義務人索取。十日後仍未收到銷號時,應向資訊室查
詢。
十三、報行股股長應隨時查閱管制簿,如有支票領回後逾一週仍未繳庫或
逾半個月繳款書仍未繳納者,應即追查。管制簿每月底應送稅務管
理科科長核閱,瞭解支票繳庫情形。必要時,科長得隨時調閱管制
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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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參與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分配案件,比照本要點第
三、四、五點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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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件之表格及定稿由稅務管理科按台北地方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士林
分院分別印製使用,委任狀按北院士院賦編流水號,並依單照管理有
關規定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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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修正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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