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為提升同仁之電話服務品質,以增進便民服務,依據「臺灣地區
    各級稽徵機關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以本處各分處、科室同仁為測試對象,由服務科每月不定
    時、不定次辦理測試。

三、各單位服務電話除由服務科測試外,各分處亦應指派專人每月對所屬
    同仁進行測試,以隨時瞭解員工電話禮貌執行情形,適時予以糾正或
    輔導,並作成紀錄送服務科乙份,以為獎懲參考。

四、電話測試評分如左:
  (一)電話接應速度最高二十分,以受話人接聽前電話鈴聲數為評分標
        準。
        1.二響接聽給予二十分。
        2.三響接聽給予十五分
        3.四響接聽給予十分。
        3.五響以上接聽給予五分。
  (二)電話禮貌四0分
        1.報明單位名稱給予五分。
        2.說您好或您早等禮辭給予五分。
        3.無法解答時能委婉告知或另請他人答復給予五分。
        3.道再見等禮貌結束語給予五分。
        5.態度謙和、熱誠、有禮最高給予二十分。
  (三)服務品質四0分
        1.稅務法令及納稅手續嫻熟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2.解答詳細、條理分明程序:列高給予十分。
        3.對答具體正確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3.耐心回答問題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四)電話服務測試考核如附件二

五、每一受測試者測試成績分為優、良、可、劣四等。
  (一)優: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七十分至八十四分。
  (三)可: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四)劣:五十九分以下。
    測試成績在七十九分以下者,應列為待改進對象加強測試,連續二次
    經評定為可或劣者,由服務科通知該單位主管加強督導改進。

六、測試結果按月簽報處長核閱,並函報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及函知
    各單位檢討改進,提供各主管為年度考績參考。

七、各分處電話測試成績列入本處稽徵業務檢查成績計分,每半年彙整統
    計測試成績陳處長核閱,甄選優良單位及個人,於本處員工月會中公
    開頒獎表揚。

八、本注意事項自訂頒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