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為提升同仁之電話服務品質,以增進便民服務,依據「臺灣地區
各級稽徵機關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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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以本處各分處、科室同仁為測試對象,由服務科每月不定
時、不定次辦理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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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服務電話除由服務科測試外,各分處亦應指派專人每月對所屬
同仁進行測試,以隨時瞭解員工電話禮貌執行情形,適時予以糾正或
輔導,並作成紀錄送服務科乙份,以為獎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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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測試評分如左:
(一)電話接應速度最高二十分,以受話人接聽前電話鈴聲數為評分標
準。
1.二響接聽給予二十分。
2.三響接聽給予十五分
3.四響接聽給予十分。
3.五響以上接聽給予五分。
(二)電話禮貌四0分
1.報明單位名稱給予五分。
2.說您好或您早等禮辭給予五分。
3.無法解答時能委婉告知或另請他人答復給予五分。
3.道再見等禮貌結束語給予五分。
5.態度謙和、熱誠、有禮最高給予二十分。
(三)服務品質四0分
1.稅務法令及納稅手續嫻熟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2.解答詳細、條理分明程序:列高給予十分。
3.對答具體正確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3.耐心回答問題程序:最高給予十分。
(四)電話服務測試考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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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受測試者測試成績分為優、良、可、劣四等。
(一)優: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良:七十分至八十四分。
(三)可: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四)劣:五十九分以下。
測試成績在七十九分以下者,應列為待改進對象加強測試,連續二次
經評定為可或劣者,由服務科通知該單位主管加強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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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結果按月簽報處長核閱,並函報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及函知
各單位檢討改進,提供各主管為年度考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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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分處電話測試成績列入本處稽徵業務檢查成績計分,每半年彙整統
計測試成績陳處長核閱,甄選優良單位及個人,於本處員工月會中公
開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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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自訂頒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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