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間相互移撥動產,非經市政府核准不得先行處理。但屬專供生產及
辦公用具,在本機關所屬單位內移撥者,得由該機關自行核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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