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得依下列規定為增加收益之利用,並由管理機關妥
擬利用計畫,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一、以預收使用費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房屋,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
    權歸市有。
二、以土地提供改良,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權歸市有者。
三、其他適當之利用,對權益確實有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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