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得依下列規定為增加收益之利用,並由管理機關妥 擬利用計畫,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一、以預收使用費方式,由投資人出資興建房屋,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 權歸市有。 二、以土地提供改良,予以有限期使用,其產權歸市有者。 三、其他適當之利用,對權益確實有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