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出售市有房地所得價款,應即解繳市庫專戶存儲,並定期編造會
計報告分送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出售價款由市政府衡量實際需要,依法完成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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