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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
各機關對出售市有房地所得價款,應即解繳市庫專戶存儲,並定期編造會 計報告分送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查核。 前項出售價款由市政府衡量實際需要,依法完成預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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