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動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 前項動產報廢,應填送財產報廢單,由管理機關按每半年一期編造財產增 減表及動產殘值處理清冊擬具處理意見,送財政局同意後處理。但因倉儲 困難、容易腐壞或其他特殊情事,得由管理機關隨時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