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動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
前項動產報廢,應填送財產報廢單,由管理機關按每半年一期編造財產增
減表及動產殘值處理清冊擬具處理意見,送財政局同意後處理。但因倉儲
困難、容易腐壞或其他特殊情事,得由管理機關隨時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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