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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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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政府指派之代表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契約等規定行使職權,並應遵 守主管機關之指示,以維護市政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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