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市有房地出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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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出售市有房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權如左:
一、出售房地價格在稽察限額以上或情形特殊案件之審議。
二、座落繁盛地區房地出售案件之審議。
三、評議(定)出售房地價格過低或過高案件之審議。
四、出售價款收入之查核及出售經費之審議。
五、其他經專案核定出售案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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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左列人員組
成之:
一、市議會代表三人。
二、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局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財政局副局長。
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聘任委員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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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第四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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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專員三人、審核員五人、辦事員七人,由主任委員指
派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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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兼職「車馬費」或「研
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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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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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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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決議,移送主管機關辦理,其重要事項,提請市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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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出售市有房地結束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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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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