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出售市有房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市有房地出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出售市有房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權如左:
  一、出售房地價格在稽察限額以上或情形特殊案件之審議。
  二、座落繁盛地區房地出售案件之審議。
  三、評議(定)出售房地價格過低或過高案件之審議。
  四、出售價款收入之查核及出售經費之審議。
  五、其他經專案核定出售案之審議。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左列人員組
  成之:
  一、市議會代表三人。
  二、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局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財政局副局長。
  七、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聘任委員七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第四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事務。

  本會置秘書一人、專員三人、審核員五人、辦事員七人,由主任委員指
  派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兼職「車馬費」或「研
  究費」。

  本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決議,移送主管機關辦理,其重要事項,提請市長核定。

  本會於出售市有房地結束時撤銷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