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拍(變)賣物無法變賣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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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欠繳之罰款移送院強制執行案件,經法院拍(變)賣之物品無人應
    買或拍(變)賣不成,而由本府所屬機關收受或承受者,由各該執行
    機關依法院核發作價證明之金額自行變賣,收回款項繳庫。

二、自行變賣未果,則依作價證明暫列執行機關之財產目錄並保管之,另
    通報本府各有關機關,依其需求申撥使用,由會計單位依作價證明之
    金額登帳沖銷。

三、作價證明所載之罰鍰金額,依作價證明簽請市長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