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有非公用房地之標售底價之訂
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有非公用房地經核准辦理標售者,其標售底價之訂定,除區段徵收
地區土地、照價收買土地、市地重劃抵費地及日據時期重劃區保留地,
依地政法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市有非公用房地標售底價之訂定,應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鑑定房地價
值,並提請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評定。
四、市有非公用房地經公開標售乙次而未標脫者,得由財產管理機關檢討
原因後,逕行按照原標售底價減一成訂定新標售底價,再辦理標售乙次
。
五、市有非公用房地依前點規定再次辦理標售仍無法標脫者,除遇有市價
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影響計價之事由,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外,得
提供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原審定及歷次標售底價,重新提會審議標
售底價。
六、依本要點訂定之標售底價,土地標售底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土地公告現
值,房屋標售底價不得低於房屋評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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