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因應SARS免收各類場地使用費及門票收入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免收目的:
    為鼓勵各類機關團體利用本府各種場地辦理大型活動,以活絡商機刺
    激買氣。

二、免收對象:
    各類機關團體係指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等為舉辦活動,須使用本府經管各種場地者
    。

三、免收項目:
    凡使用場地所須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門票。

四、免收期間:
    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辦理方式:
    由各該機關團體逕向各該場地管理機關洽辦,並由各該機關本於權責
    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