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收目的: 為鼓勵各類機關團體利用本府各種場地辦理大型活動,以活絡商機刺 激買氣。
二、免收對象: 各類機關團體係指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公私立學校、財團法 人、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等為舉辦活動,須使用本府經管各種場地者 。
三、免收項目: 凡使用場地所須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門票。
四、免收期間: 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辦理方式: 由各該機關團體逕向各該場地管理機關洽辦,並由各該機關本於權責 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