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及法規適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市庫收入,
試行辦理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以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
報廢處理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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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執行及試辦機關)
二、市有報廢動產網拍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
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並由本府指定財產管理機關(以下簡
稱試辦機關)參與試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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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定義)
三、本要點所稱動產,指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
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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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及管理機關)
四、執行機關應建置及管理拍賣網站,公開拍賣市有報廢動產,由民眾上
網競價標購;其網站拍賣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臺北市
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執行機關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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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物)
五、試辦機關得就尚可供他人利用之動產按網拍方式處理,並於完成動產
報廢程序後,依作業手冊辦理上網拍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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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訂定)
六、試辦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拍賣底價≧
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1.1+15元(代收劃撥手續
費)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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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出價之處理)
七、每一報廢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試辦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
底價或以原底價續拍。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試辦機關得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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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款之處理)
八、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
郵件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
約,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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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戶收款)
九、依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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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物領取方式)
十、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以由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
;得標人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試辦
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依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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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之處理)
十一、報廢動產屬汽、機車者,試辦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陪
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試辦機關
並應另行與得標人簽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責任歸屬切
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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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處理)
十二、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
子郵件通知及系統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
,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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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期間)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10%
代辦處理手續費,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基金帳戶。執行
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試辦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
送交財政局。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季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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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責任)
十四、試辦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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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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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之準用)
十六、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所稱之物品,其報廢之變賣,準用本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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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期間)
十七、本要點試行一年,期滿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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