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試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目的及法規適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市庫收入,
    試行辦理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以下簡稱網拍)事宜,特訂定本要
    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市有財產
    報廢處理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主管、執行及試辦機關)
二、市有報廢動產網拍事宜,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
    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並由本府指定財產管理機關(以下簡
    稱試辦機關)參與試行辦理。

(動產定義)
三、本要點所稱動產,指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金額超過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
    項設備。

(建置及管理機關)
四、執行機關應建置及管理拍賣網站,公開拍賣市有報廢動產,由民眾上
    網競價標購;其網站拍賣使用規範(以下簡稱使用規範)及「臺北市
    市有報廢動產網路拍賣作業手冊」(以下簡稱作業手冊)由執行機關
    訂之。

(拍賣物)
五、試辦機關得就尚可供他人利用之動產按網拍方式處理,並於完成動產
    報廢程序後,依作業手冊辦理上網拍賣事宜。

(底價訂定)
六、試辦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應依下列方式訂定底價:拍賣底價≧
    資源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之回收價格×1.1+15元(代收劃撥手續
    費)前項回收價格為零元時,其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整。

(無人出價之處理)
七、每一報廢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試辦機關得檢討後重新訂定
    底價或以原底價續拍。經二次拍賣均無人出價競標者,試辦機關得依
    臺北市市有財產報廢處理規定辦理。

(未繳款之處理)
八、拍賣期間屆滿以出價高於底價之最高者得標。決標後,得標人經電子
    郵件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以棄標論,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
    約,續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專戶收款)
九、依本要點拍賣所得價款一律匯入執行機關指定之專戶。

(拍賣物領取方式)
十、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時,以由得標人持繳款收據自行領取拍賣物為原則
    ;得標人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拍賣物時,應由領物人持繳款收據向試辦
    機關領取。得標人遺失繳款收據者,依使用規範規定辦理。

(汽、機車之處理)
十一、報廢動產屬汽、機車者,試辦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陪
      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登記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試辦機關
      並應另行與得標人簽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責任歸屬切
      結書。

(退款處理)
十二、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
      子郵件通知及系統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
      ,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結算期間)
十三、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10%
      代辦處理手續費,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基金帳戶。執行
      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試辦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
      送交財政局。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季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保管責任)
十四、試辦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並於決標後負責交付拍賣物
      。

(獎懲)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網拍績效良好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辦理財產管理業務人員獎懲基準」辦理敘獎。

(物品之準用)
十六、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所稱之物品,其報廢之變賣,準用本要點
      辦理。

(試行期間)
十七、本要點試行一年,期滿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