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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機關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核定後,應由主計處通知審計處及財 政局。但特種基金未採行分配預算制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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