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支付
  之。
  特種基金專戶及其他專戶之支出,應簽發專戶存款戶之支票,依法支用
  。
  第一項付款以電子資料代替者,其付款憑單之作業,得採與財政局電腦
  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並經財政局電腦紀錄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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