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支出,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支付 之。 特種基金專戶及其他專戶之支出,應簽發專戶存款戶之支票,依法支用 。 第一項付款以電子資料代替者,其付款憑單之作業,得採與財政局電腦 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並經財政局電腦紀錄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