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應按月將各支付科目、支付數及其餘額通知
  各該機關,並按科目別及機關別,依有關規定,按月列表分送審計處及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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