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法不由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出納及保管事
  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局,財政局並得派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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