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現金、票
  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事務,均委由市庫代
  理銀行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未經財政局同意,不得自行辦理或
  委由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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