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現金、票 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事務,均委由市庫代 理銀行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未經財政局同意,不得自行辦理或 委由其他金融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