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下列各種收入,得報經市政府核准,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在經徵地點隨徵隨納較為便利者。
  前項收入,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解繳市庫存款戶,或存入各機關
  保管金專戶。
  前項存入各機關保管金專戶者,應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至遲於五個營業日
  內解繳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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