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下列各種收入,得報經市政府核准,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在經徵地點隨徵隨納較為便利者。 前項收入,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解繳市庫存款戶,或存入各機關 保管金專戶。 前項存入各機關保管金專戶者,應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至遲於五個營業日 內解繳市庫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