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依評選委員會複審評分結果選出優勝銀行,經 市庫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報請市議會同意後決標。 市議會不同意前項優勝銀行者,市庫主管機關得將次一順序之評選優勝 銀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再報請市議會同意後決標。 前二順序之優勝銀行均經市議會否決時,市庫主管機關得委託原市庫代 理銀行繼續代理。但應於一年內完成重新遴選程序,再報請市議會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