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依評選委員會複審評分結果選出優勝銀行,經
  市庫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報請市議會同意後決標。
  市議會不同意前項優勝銀行者,市庫主管機關得將次一順序之評選優勝
  銀行,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再報請市議會同意後決標。
  前二順序之優勝銀行均經市議會否決時,市庫主管機關得委託原市庫代
  理銀行繼續代理。但應於一年內完成重新遴選程序,再報請市議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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