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及委託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參與本市市庫代理銀行遴選者,應依市庫主管機關規定繳交押標金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
  二、法人簡介及組織章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董事會同意申請受託代理本市市庫業務之會議紀錄。
  五、董事、監事、總行及各分支機構主管以上現職人員名冊。
  六、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
      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七、第四條有關代庫銀行資格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招標文件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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