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分配調整之表單,請以複寫最清楚之一聯分送集中支付處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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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支票註銷申請書
上之下列應行記載資料,請填寫正確清楚:
一、預算科目、年度、門別。
二、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凡支付、轉帳、支出收回、支票註銷屬於委託
預算者請同時在憑單上預算科目代號欄或其他適當空位置,註明
原委託機關代號。
三、大小寫金額轉帳時借貸方金額須相等,支出收回金額,應小於或
等於原支付金額。
四、支票領取方式,支票特別記載事項,與存入金融機構名稱。
五、憑證編號:請勿在編號前添加代字,編號數字最多不超過六位,
勿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等),避免重號及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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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算餘額之移轉,請依照集中支付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以直接委託
受託機關為限。受託機關請勿再作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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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費款支付,支出收回之數個業務計劃科目,共簽一份付款憑單或共填
一份支出收回書時,併列之業務計劃科目,最多以五個為限,轉帳時
借方貸方之業務計劃科目,均不能超過五個,並以同一年度、門別、
政事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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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份付款憑單可簽撥一張或分簽多張支票,但兩份以上(含)付款憑
單,請勿併簽一張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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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受款人自領和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兩種領取方式之支票,可共開
一份付款憑單外,其餘不同領取方式,付款憑單均須分別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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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用機關需向集中支付處查詢協調時,請說明預算核定文件或原編送
憑證記載之資料,以便該處訊速調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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