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庫集中支付採用電腦處理作業各機關支援配合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預算分配調整之表單,請以複寫最清楚之一聯分送集中支付處收辦。

二、付款憑單、轉帳憑單、餘額移轉憑單、支出收回書、支票註銷申請書
    上之下列應行記載資料,請填寫正確清楚:
    一、預算科目、年度、門別。
    二、支用機關名稱代號凡支付、轉帳、支出收回、支票註銷屬於委託
        預算者請同時在憑單上預算科目代號欄或其他適當空位置,註明
        原委託機關代號。
    三、大小寫金額轉帳時借貸方金額須相等,支出收回金額,應小於或
        等於原支付金額。
    四、支票領取方式,支票特別記載事項,與存入金融機構名稱。
    五、憑證編號:請勿在編號前添加代字,編號數字最多不超過六位,
        勿使用附號(如某號之一等),避免重號及漏號。

三、預算餘額之移轉,請依照集中支付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以直接委託
    受託機關為限。受託機關請勿再作移轉。

四、費款支付,支出收回之數個業務計劃科目,共簽一份付款憑單或共填
    一份支出收回書時,併列之業務計劃科目,最多以五個為限,轉帳時
    借方貸方之業務計劃科目,均不能超過五個,並以同一年度、門別、
    政事別為限。

五、一份付款憑單可簽撥一張或分簽多張支票,但兩份以上(含)付款憑
    單,請勿併簽一張支票。

六、除受款人自領和支用機關派員領回轉發兩種領取方式之支票,可共開
    一份付款憑單外,其餘不同領取方式,付款憑單均須分別編製。

七、支用機關需向集中支付處查詢協調時,請說明預算核定文件或原編送
    憑證記載之資料,以便該處訊速調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