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卡及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參、採購卡-實體卡
九、各機關應指定相關採購人員為實體卡之持卡人。

十、各機關於確認採購預算與需求,並完成請購程序後,得以實體卡進行
    採購。
    前項採購,持卡人得以網路採購方式為之。

十一、實體卡持卡人以網路採購方式進行採購,於刷卡確認完成交易後,
      應列印網路下單紀錄,以便驗收時查核。
      前項採購標的如有瑕疵,持卡人應於七日內換貨或通知發卡銀行取
      回已付之貨款。

十二、各機關於實體卡持卡人員異動時,應辦理實體卡之停用、異動之作
      業;其待結報帳款之相關憑證及文件資料,並應辦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