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編章節條文

  壹、總則
一、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應繳費款作業之效能,並達成庫款支付全面電子化之目標,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應繳費款,係指各機關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新
    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以下簡稱勞退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軍人保險費、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前項所稱各項費款,係指納入市庫存款戶代扣繳專戶轉帳代繳之各項
    費款項目如下: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
    (二)退休喪亡互助金。
    (三)償還台北富邦銀行貸款。
    (四)繳回市庫存款戶。
    (五)繳納稅款。
    (六)其他可由代庫銀行代收款項(不包含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
          、勞退基金、公用事業費款等費款)。

三、各機關應繳費款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採電連存帳方式
    分別匯入下列指定銀行並依其適用之方式轉帳繳納:(請參閱附圖一
    )
    (一)代庫銀行:
          匯入代扣繳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已建置市庫存款代扣繳專戶
          各機關明細帳戶之款項,如健保費、勞保費、公保費、勞退基
          金、公用事業費款及各項費款等。
    (二)代收銀行:
          1.匯入各機關繳費專戶轉帳繳納,適用於各機關退撫基金,各
            機關須自行持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
          2.直接匯入承保機構收款專戶,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免繳款卡
            ,免臨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