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信用合作社採用電子計算機查核社籍資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75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信用合作社社員社籍資料管理,增進工作效率,避免社員跨社
    之相互照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社辦理社員入社,出社等法定程序,仍以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
    細則,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及各社章程等法令為準。

三、各社基於其本身業務需要所採行之個別性管理方法或措施,如不抵觸
    本作業要點,均不受限制。

四、本要點作業範圍為各社與台北市集中支付處及財政局相關作業連繫部
    分為準,至有關電子計算機之處理程序,由集中支付處決定,各社與
    電子計算機處理無關之內部作業程序由各社自行決定。

五、社員入社處理程序:
  (一)造具入社社員名冊二分(格式如附件(一))暫不填寫社籍號碼
        ,逕送台北市集中支付處查證是否為他社社員。(每月以送查一
        次為原則;惟倘確屬業務需要增加查詢次數時,請逕洽集中支付
        處辦理)。
  (二)台北市集中支付處查證後:
        1.將查證結果通知送查單位(格式如附件(二)並以副本(附送
          查名冊一份)送財政局第三科。
        2.將非屬跨社人員部分,建立新進社員臨時檔保持三個月。
  (三)信用合作社對集中支付處查證非屬跨社社員部分:
        1.提經理事會議通過。
        2.收繳股金。
        3.賦予社籍號碼。
        4.造具入社社員名冊二份(格式如附件(一)-如與送查名冊內
          容有異動時,應於各備考欄註明)。連同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
          書送財政局辦理變更登記。
        5.已於他社辦妥退社,但集中支付處銷檔之新進社員,可由出社
          單位開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入社單位於報辦變更
          登記時應在入社社員名冊備考欄內註明之。出社單位應於二個
          月內向財政局辦妥出社變更登記。
  (四)信用合作社對集中支付處查證時所提身分證統一號碼有疑問部分
        ,校正後可再送查一次,但以集中支付處社籍處理通知書附表(
        二)所列人員為限,不得與新入社人員混合送查。
  (五)財政局於核發變更登記證後,將新進社員名冊一份,移送集中支
        付處(格式如附件(四))建檔及銷檔(臨時檔)。

六、社員出社處理程序:
  (一)各社依照規定提請法定會議通過。
  (二)造具出社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份(有身分證號碼與
        無身分證號碼應分別造冊)連同合作社變更登記申請書送財政局
        辦理變更登記。
  (三)財政局於核發變更登記證後,將出社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一份送集中支付處(格式如附件(四))處理。

七、其他社籍資料之更正,如姓名、社籍編號、行政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之補填、更正等,均由各信用合作社按月造具名冊一份(格式如
    附件(一))送集中支付處處理。(應於備考欄註明更正事由)

八、集中支付處檔案組合及管理:
  (一)基本資料檔案之組合永久保存。
  (二)新進社員臨時檔案之組合保存三個月。

九、考核:
  (一)各社送查名冊內容填寫錯誤事項,由集中支付處設籍登記,(格
        式如附件(五)),於每年年終統計一次,送由財政局作為對各
        信用合作社年度考成評分依據之一。
  (二)倘全年送查名冊內容從未發生錯誤,或在本市全體信用合作社中
        錯誤次數最少者,由財政局另函有關信用合作社對其承辦人員給
        予適當獎勵。

十、報表之列印及研判分發:
  (一)臨時報表,由財政局按所需資料內容格式,洽請集中支付處撰寫
        程式列印之。
  (二)由集中支付處於次年元月底以前,列印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
        六)),送財政局及各信用合作社各一份。